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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建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張瑪龍即張瑪龍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監造設計費用等事件,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