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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建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張瑪龍即張瑪龍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同上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監造設計費用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