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張瑪龍即張瑪龍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同上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監造設計費用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淑華裁判案由:給付監造設計費用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