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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抗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79號抗 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代 理 人 洪淑雅相 對 人 葉長村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二頁第五行關於「…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