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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抗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92號抗 告 人 陳聰傑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元培、許美馨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6 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李昭彥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