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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聲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姚麗淑代 理 人 洪鐶珍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敏郎、姚林桂美及姚敏惠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51號),聲請人為明瞭法庭陳述之完整內容及原貌,依法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6年9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核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法律上訴訟攻防(核對開庭筆錄內容之用)之利益,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許可之。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