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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訴易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易字第19號原 告 傅綺鳳被 告 黃佳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 年度附民字第80號),本院於10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佳誼(原名黃聖美)自任會首,於民國10

1 年11月10日,在屏東縣○○市○○○街○○號「小毛頭童衣」店鋪,召集如附表一所示合會,每會新臺幣(下同)5,00

0 元,招攬原告傅綺鳳加入2 會。嗣黃佳誼因經濟困窘,為週轉資金所需,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各會員未克前往投標及彼此並不熟識之機會,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上開「小毛頭童衣」店鋪,在空白紙上偽造「傅綺鳳」署名、標息,用以偽造「傅綺鳳」參與競標之投標單,持之以行使競標而得標,足生損害於「傅綺鳳」。復偽刻「傅綺鳳」之印章後,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共20張(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載),交付死會會員以擔保付款,致各該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共詐得如附表二編號所示會款金額,合計150,000 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 元及自附民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如下:按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冒用原告名義投標及偽刻原告名義之印章偽造本票之有價證券,詐得15萬元款項之事實。刑事部分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被告對於所涉罪嫌均坦承不諱,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611 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尚未確定),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刑事卷宗足憑。

且被告收受原告附民起訴狀多日,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庭爭執,揆諸前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其受有15萬元本息之損害為實。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部分,及自附民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8 月2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法 官 楊國祥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附表一:

┌───┬────┬──────┬─────┬─────┬────┬────┬────┐│會首 │總會數 │會期 │開標日期 │開標地點 │各期會款│標金限制│備註 ││ │ │ │ │ │ │ │ │├───┼────┼──────┼─────┼─────┼────┼────┼────┤│黃佳誼│20會(含│101年11月10 │每月10日20│屏東縣屏東│5,000元 │底標500 │外標制即││ │會首) │日起至103年6│時(逢星期│市○○○街│(外標制│元 │:活會會││ │ │月10日 │一,延後一│59號 │) │ │員每月應││ │ │ │天) │ │ │ │固定繳交││ │ │ │ │ │ │ │5000元,││ │ │ │ │ │ │ │死會會員││ │ │ │ │ │ │ │繳交5000││ │ │ │ │ │ │ │元外加得││ │ │ │ │ │ │ │標金額之││ │ │ │ │ │ │ │標息。 │└───┴────┴──────┴─────┴─────┴────┴────┴────┘附表二:被告冒標情形┌─┬───┬─────┬────────────────┐│編│冒標日│偽稱得標之│冒標情形及詐得金額 ││號│期 │會員 │ │├─┼───┼─────┼────────────────┤│2 │102年 │傅綺鳳 │⑴冒用傅綺鳳或陳怡秀名義、出具其││ │4月 │或 │ 中一人標單以1,000元得標,並向 ││ │(第6 │陳怡秀 │ 活會會員謊稱為其中一人得標。 ││ │會) │ │⑵以傅綺鳳名義冒開本票至少11張,││ │ │ │ 交付陳怡秀2張、林嵊傑3張、林玉││ │ │ │ 雪1張、溫秋朱1張、柯美雪2張、 ││ │ │ │ 許德文2張。 ││ │ │ │⑶以陳怡秀名義冒開本票至少2張, ││ │ │ │ 交付傅綺鳳。 ││ │ │ │⑷詐得會款7萬5,000元。 ││ │ │ │⑸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至11、21、22 ││ │ │ │ 所示本票。 │├─┼───┼─────┼────────────────┤│3 │102年 │傅綺鳳 │⑴冒用傅綺鳳名義、出具標單以1, ││ │5月 │ │ 500元得標,並向活會會員謊稱為 ││ │(第7 │ │ 其中一人得標。 ││ │會) │ │⑵以傅綺鳳名義冒開立本票至少9張 ││ │ │ │ ,交付陳怡秀2張、林嵊傑3張、林││ │ │ │ 玉雪1張、溫秋朱1張、柯美雪2張 ││ │ │ │ 。 ││ │ │ │⑶詐得會款7萬5,000元。 ││ │ │ │⑷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2至20所示本票││ │ │ │ 。 │└─┴───┴─────┴────────────────┘附表三:被告偽造之本票┌─┬───┬─────────────┬────┐│編│偽造之│票號/發票日期 │金額 ││號│發票人│ │ ││ │簽名 │ │ │├─┼───┼─────────────┼────┤│1 │傅綺鳳│517950號/102年4月10日 │6000元 │├─┼───┼─────────────┼────┤│2 │傅綺鳳│517829號/102年4月10日 │6000元 │├─┼───┼─────────────┼────┤│3 │傅綺鳳│517947號/102年4月10日 │6000元 │├─┼───┼─────────────┼────┤│4 │傅綺鳳│517954號/102年4月10日 │6000元 │├─┼───┼─────────────┼────┤│5 │傅綺鳳│0000000號/102年4月10日 │6000元 │├─┼───┼─────────────┼────┤│6 │傅綺鳳│0000000號/102年4月10日 │6000元 │├─┼───┼─────────────┼────┤│7 │傅綺鳳│不詳/102年4月10日 │6000元 │├─┼───┼─────────────┼────┤│8 │傅綺鳳│不詳/102年4月10日 │6000元 │├─┼───┼─────────────┼────┤│9 │傅綺鳳│不詳/102年4月10日 │6000元 │├─┼───┼─────────────┼────┤│10│傅綺鳳│不詳/102年4月10日 │6000元 │├─┼───┼─────────────┼────┤│11│傅綺鳳│不詳/102年4月10日 │6000元 │├─┼───┼─────────────┼────┤│12│傅綺鳳│0000000號/102年5月10日 │6500元 │├─┼───┼─────────────┼────┤│13│傅綺鳳│0000000號/102年5月10日 │6500元 │├─┼───┼─────────────┼────┤│14│傅綺鳳│0000000號/102年5月10日 │6500元 │├─┼───┼─────────────┼────┤│15│傅綺鳳│0000000號/102年5月10日 │6500元 │├─┼───┼─────────────┼────┤│16│傅綺鳳│不詳/102年5月10日 │6500元 │├─┼───┼─────────────┼────┤│17│傅綺鳳│不詳/102年5月10日 │6500元 │├─┼───┼─────────────┼────┤│18│傅綺鳳│不詳/102年5月10日 │6500元 │├─┼───┼─────────────┼────┤│19│傅綺鳳│不詳/102年5月10日 │6500元 │├─┼───┼─────────────┼────┤│20│傅綺鳳│不詳/102年5月10日 │6500元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