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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重上更(二)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號上 訴 人 洪國禎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被上訴人 蔡崑山

蔡沈雪櫻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

107 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項、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蔡崑山、蔡沈雪櫻共同對其為誣告之侵權行為,致伊執有票據遭刑事扣押,而無法行使票據權利取得票款,受有相當於票面金額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害,依民法第18

4 條、第185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損害。本件第二次發回更審後,上訴人就相同之原因事實,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委任契約之協力義務,構成不完全給付,追加依民法第54

6 條第3 項、第231 條、第22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為同一給付(見本院更㈡卷二~一卷第110 至111 頁)。

則其追加之訴與原訴既均本於被上訴人同一誣告行為、所受同一損害而為請求,可認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尚無害於被上訴人程序權之保障及訴訟之終結,依訴訟經濟原則,自宜允之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審理,俾一次解決紛爭。雖被上訴人不同意此追加,惟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蔡崑山、蔡沈雪櫻於民國89年間分別擔任原審被告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生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蔡崑山因持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2 、

6 至9 、11至22、24至34、37至39、41至49、53至68、70至

81、83、84、87至90、92至94、96至108 、110 至116 、11

8 至126 、128 、130 至142 、144 至148 、150 至156 、

158 至161 、163 至171 、173 至182 、184 至187 、189至190 、195 、197 、198 、200 、237 、238 、240 所示共168 張支票(下稱甲組支票)向地下錢莊借貸無力清償,乃與伊合意,由伊代償債務取回票據。而附表編號1 、3 至

5 、10、23、35、36、40、50至52、69、82、85、91、95、

109 、117 、127 、129 、143 、149 、157 、162 、172、183 、188 、196 、199 、201 至234 、236 、239 所示66張支票(下稱乙組支票),則係蔡沈雪櫻於同年4 月間交付,用以解決汎生公司之債務。又附表編號192 、193 、24

1 、243 至247 、249 所示9 張支票(下稱丙組支票,與甲、乙組支票合稱系爭支票)亦係伊合法取得。嗣汎生公司於伊取回甲組支票後,書立承諾書(下稱系爭承諾書),載明其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5,500 萬元,並提供含甲、乙組支票及其他客票為擔保,若89年6 月10日前未還款,願放棄擔保票據所有權,由伊行使票據權利之意旨。詎被上訴人明知上情,竟向檢調機關謊稱伊為地下錢莊或黑道幫派首腦,使用暴力手段取得之系爭支票為犯罪所得,致系爭支票於同年10月3 日遭刑事扣押,至伊獲判無罪確定後,始於98年3月3 日由檢察官發還。伊於支票扣押期間,因無法行使票據權利,取得票款周轉,受有相當於票面金額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害共2,022 萬2,888 元(下稱系爭損害)。爰依民法第18

4 條、第185 條及第546 條第3 項、第231 條、第227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022 萬2,88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至上訴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未繫屬本院,不予贅載)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介入汎生公司經營期間,擅自取走系爭支票,伊等提出刑事告訴係基於當時客觀情勢,本於法律確信追訴犯罪及保障自身權益。至於檢察官提起公訴與否,非伊等所得左右,系爭支票之扣押及刑事案件歷時8 年定讞,係國家行使審判權之結果,伊等提出刑事告訴與系爭支票之扣押效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不得因刑事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無罪之結果,推論伊等提起刑事告訴屬侵權行為。況上訴人於支票扣押期間,未依法請求檢察官准許提示兌領現金存庫或加封保管,及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40 條為適當之處置,所生之不利益,不得轉嫁予伊等。再者,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屬借款之擔保性質,而其對汎生公司於系爭承諾書所載5, 5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乙節,業經原審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707 號判決確定在案(下稱707 號訴訟),足見上訴人確無權占有系爭支票,不得主張票據權利,亦無權利受損可言,自不得請求伊等賠償系爭支票扣押期間,不能行使票據權利之損害。況縱認伊等所為屬侵權行為,上訴人對伊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早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又上訴人主張代為處理債務之委任契約,並未舉證證明兩造有委任關係及不完全給付之事實,上訴人對伊等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自亦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其敗訴之一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1 次廢棄發回,本院更㈠審審理後,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2,065 萬9,088 元本息,並駁回上訴人之其餘上訴。

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2 次廢棄發回。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 項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022 萬2,888 元,及自9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宣告。

五、下列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實:㈠系爭支票係上訴人前因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前法務

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下稱縣調站)於89年10月3 日在上訴人處予以扣押,嗣至98年3 月3 日始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發還予上訴人。

㈡系爭承諾書係記載汎生公司全權委託上訴人處理債務問題,

並向上訴人商借現金5,500 萬元,故提供長期客票作為擔保,如於89年6 月10日前屆期未還款,自願放棄客票擁有權,並將客票全數移轉予上訴人全權處置等語。

㈢系爭承諾書所指「客票」,包括附表編號1 至240 所示(不

包括編號192 、193 )之238 張支票。其中甲組支票係蔡崑山先前交予地下錢莊,由上訴人委由訴外人曾建國為汎生公司代償債務後,自地下錢莊處取回。另乙組支票則係蔡沈雪櫻於89年4 月26日交予上訴人,用以解決汎生公司積欠原物料廠商之債務。

㈣汎生公司前對上訴人提起返還系爭支票之訴(嗣於審理中撤

回如附表編號3 、4 、24、29、58、59、60、62、79、83、

98、99、113 、138 、151 、168 、177 、192 、243 至24

6 等22張支票),經原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0 號判決駁回,汎生公司提起上訴,經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13號判決(下稱重上13號訴訟)命上訴人應將上開判決附表編號242 、24

8 、250 至265 所示等18張支票正本返還予汎生公司,餘則駁回,汎生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38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下稱返還支票之訴)。

㈤汎生公司與蔡沈雪櫻前另訴請確認上訴人與汎生公司間就系

爭承諾書所載之5,500 萬元借款債權及利息債權不存在,經

707 號訴訟判決汎生公司、蔡沈雪櫻勝訴,並於92年12月10日確定。

㈥上訴人前因介入汎生公司經營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恐嚇部

分,業經原法院刑事庭以89年度重訴字第77號、本院刑事庭94年度上訴字第1810號判處有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617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另上訴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犯行部分則獲判無罪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案)。

㈦上訴人係於98年7 月2 日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

六、本件之爭點:㈠被上訴人應否就其告發上訴人涉犯組織犯罪等犯行,致系爭

支票遭刑事扣押,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㈡上訴人就系爭支票中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名支票(即附件A

部分),是否因刑事扣押而受有不能行使票據上權利之損害?㈢上訴人就系爭支票返還後,經請求給付票款而為法院判決駁

回之支票(即附件B、C部分),是否因刑事扣押而受有不能行使票據上權利之損害?㈣如附件D部分之支票,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

已罹於時效?㈤被上訴人上開告發行為,是否違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而有債

務不履行情形?

七、本院之判斷:㈠被上訴人應否就其告發上訴人涉犯組織犯罪等犯行,致系爭

支票遭刑事扣押,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按行為人故為不實之陳述,使司法機關為犯罪之訴追,致他人受有損害者,倘係利用司法機關有追訴犯罪之職權,以侵害他人權利,自屬侵權行為,不因司法機關係依法追訴犯罪而阻卻違法。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知系爭支票均係伊合法取得,竟向檢調機關謊稱伊使用暴力手段取得系爭支票,致系爭支票遭刑事扣押而受有系爭損害,已提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扣押物品處分命令、本院97年度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暨94年度上訴字第1810號刑事判決、原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

234 號暨98年度重訴字第170 號民事判決、感謝函、系爭承諾書、調查筆錄等件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6至39、80至89、51至130 頁、第385 至392 ),被上訴人則予否認。經查:

⒈甲組支票係蔡崑山先前交予地下錢莊質押借款,由上訴人委

由曾建國為汎生公司代償債務後,自地下錢莊處取回,另乙組支票則係蔡沈雪櫻於89年4 月26日交予上訴人,用以解決汎生公司積欠原物料廠商之債務。又汎生公司於返還支票之訴審理中,對系爭承諾書之形式真正,且其所指「客票」包括甲、乙組支票在內俱不爭執,而該訴業經原法院判決駁回汎生公司之請求,汎生公司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命上訴人應將上開判決附表編號242 、248 、250 至265 所示等18張支票正本返還予汎生公司,其餘包括甲、乙組支票部分則上訴駁回,汎生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此為兩造所不爭,並有返還支票之訴判決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56 頁至265 頁、本院重上卷二第298 至

308 頁)。準此,上訴人取得甲、乙組支票,即係合法持有,且係支出相當之對價,而非惡意或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

⒉又附表編號241 、247 、249 等3 張支票及編號193 支票,

業經重上13號訴訟判決認定上開3 張支票係上訴人於89年8月3 日出資幫訴外人嘉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億公司)支付同年3 至6 月勞健保費用3 萬1,124 元,由該公司背書轉讓予上訴人,另193 號支票則係上訴人由訴外人陳福全直接簽發交付而取得,有該判決書附卷可憑(見本院重上卷二第301 反面至302 頁)。而附表編號245 支票係上訴人於89年7 月21日代嘉億公司繳納營業稅而支出2 萬6,051 元,並繳納滯納費1,420 元而取得;編號243 支票係蔡沈雪櫻商請上訴人幫忙處理汎生公司後,由汎生公司背書轉讓予其持有;編號244 、246 等2 張支票係未載受款人而由上訴人執有;編號192 支票係上訴人支出汎生公司員工薪水及廠商貨款而取得等節,此為汎生公司於重上13號訴訟審理中所不爭執,並撤回該部分之起訴(見原審卷一第256 、264 、26 5頁、本院重上卷二第307 、308 頁)。是以,上訴人就此9張支票亦應係支出相當對價,而非惡意或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

⒊另被上訴人係於89年8 、9 月間向縣調站告發上訴人為地下

錢莊或黑道幫派首腦,其使用暴力手段而取得系爭支票,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3至39頁、第385 至392頁),而系爭支票即係因被上訴人告發上訴人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縣調站於89年10月3 日予以扣押,此為兩造所不爭。則如上述,被上訴人原應知悉上訴人為系爭支票之合法持有人,竟先後向縣調站指陳係上訴人以暴力擅自取走云云,並對上訴人提出告訴,致檢調機關以上訴人涉嫌犯罪而扣押系爭支票,致上訴人喪失票據之持有,顯見被上訴人係以不實之陳述提出告訴,且已致上訴人因此受有損害,兩者並有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所為核屬利用司法偵查機關有追訴犯罪職權,以侵害他人權利之侵權行為,自應對上訴人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甚明,被上訴人所辯即無足採。

㈡上訴人就系爭支票中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名支票(即附件A

部分),是否因刑事扣押而受有不能行使票據上權利之損害?⒈按記名支票有禁止轉讓記載者,依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30

條第2 項規定,不得轉讓,違反上開禁止規定所為之轉讓,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而此種支票雖不失為民法上金錢債權之一種,得依一般債權讓與方式轉讓之,惟受讓人取得者,並非票據上之權利,不得依票據法之規定,對於為禁止轉讓之發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查如附件A部分所示之支票均為禁止背書轉讓,且所載受款人均非上訴人之記名支票,此為上訴人所不爭(見原審卷一第161 頁、第173 至197 頁)。則上訴人經由受款人交付取得上開支票,即不得對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發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自無從以持有上開支票並為提示付款以取得票面金額。是上訴人不能行使票據權利,與被上訴人提起刑事告訴致系爭支票遭扣押間,自無相當之因果關係。且上訴人就此既不得行使票據權利以取得票款周轉使用,自亦無因此受有相當於票面金額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害可言,上訴人於此部分之主張即無足採。

⒉上訴人雖以其非依票據關係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損害自與

行使票據上權利無關云云。惟上訴人本係主張因被上訴人誣告之侵權行為,致上開票據遭扣押,而無法提示付款受有損害,其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系爭損害,當與系爭支票之持有有關,上訴人上開所辯洵屬無據。至上訴人就如附件A部分所示支票固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惟其仍得依民法規定之一般債權讓與方式行使權利,自無庸依票據法為提示付款,故其縱因刑事扣押而喪失上開票據之持有,亦得行使權利,上訴人主張無法行使權利受有損害,自無可取。

㈢上訴人就系爭支票返還後,經請求給付票款而為法院判決駁

回之支票(即附件B、C部分),是否因刑事扣押而受有不能行使票據上權利之損害?⒈又如附件B、C部分所示之支票均為上訴人於發還系爭支票

後,向各該發票人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而遭原法院駁回確定,此為上訴人所不爭(見本院更㈡卷二~一第123 頁、二~二第108 頁),附件B部分並有原法院高雄簡易庭(下稱雄簡)98年度雄簡字第4118號、原法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238 號(下稱238 號判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簡上字第7 號、原法院102 年度簡上更㈠字第1 號(下稱簡上更1 號判決)、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簡上字第8 號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更㈡卷二~二第9 至39頁),附件C部分則有雄簡99年度雄簡字第654 號判決書(下稱654 號判決)、原法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299 號判決書在卷足憑(見同上卷第52至63頁)。而B部分編號81、100 、114 、132 等4 張支票及C部分編號172 、188 等2 張支票,為238 號、654 號判決認均係禁止背書轉讓票據,上訴人不得對發票人主張行使票據上權利而予駁回確定(見本院更㈡卷二~二卷第32頁反面、第54頁);B部分除上開4 張支票外之25張支票,則係經簡上更

1 號判決認上訴人違背提示付款義務不得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而予駁回,上訴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該部分之上訴確定(見同上卷第10頁、第17至18頁);C部分除上開2 張支票外之36張支票,則為654 號判決認上訴人不得享有優於前手即汎生公司之權利請求發票人給付票款而予駁回,上訴人未提起上訴而確定(見同上卷第54頁反面、第58頁)。是上開如附件B部分編號81、100 、114 、132 等4 張支票及C部分38張支票(下稱系爭無請求權支票)既均經法院以上訴人不能行使票據上權利,或不得享有優於前手權利而請求發票人給付票款等實體理由予以駁回,上訴人就此諸票據自確定無從主張票據上權利,此與系爭票據於前是否遭刑事扣押即無關連。則上訴人受返還而持有票據後既仍不能取得上開支票之票面金額,其未持有上開支票之扣押期間,自亦無受有相當於票面金額法定遲延利息損害之可能,上訴人就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至B部分除上開編號81、100 、114、132 等4 張支票外之25張支票既係因上訴人未提示票據始遭判決駁回,此與系爭支票之遭刑事扣押即有關連,以上訴人並未被認定喪失票據權利,此部分支票即仍應與其餘未論述支票計入上訴人請求受有損害之範圍(即附件D部分)。⒉上訴人雖以:伊請求給付票款之訴雖經法院判決駁回,惟被

上訴人既為加害人,自仍應對不具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負責云云,惟上訴人就系爭無請求權支票既無從行使票據上權利而取得票款,自未因扣押而受有其所主張之系爭損害,自無請求加害人加以填補之權利,與被上訴人是否故為加害行為無關。且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上訴人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無損害及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參照),所辯即屬無據。

㈣如附件D部分之支票,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

已罹於時效?⒈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8 條前段、197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知有損害,係指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損害額變更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亦無影響。而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故意虛構事實,向司法機關為犯罪之訴追,利用司法機關追訴犯罪職權,以達侵害他人權利之侵權行為,被害人固得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賠償損害,惟誣告罪,於行為人以虛偽之申告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為成立,性質上屬即成犯之一種,苟行為人未另虛構其他事實為申告,僅就同一虛偽申告補充陳述者,仍不影響誣告罪之既遂犯行。因誣告而受損害之被害人,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自知悉行為人為侵權(誣告)行為及受有損害時起算,不因誣告者對所訴追之同一犯罪行為所有補充陳述,而改變或延後被害人知悉其受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時間。至於利用司法機關追訴犯罪職權侵害他人權利,司法機關對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所為之扣押,乃對物之強制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

136 條規定,扣押之行為於司法機關以扣押意思並實施扣押之執行,將應行扣押之物移入於公權力支配下,即屬完成。⒉蔡崑山係於89年8 月31日向縣調站檢舉上訴人涉嫌貸放高利

、掏空汎生公司資產,並以暴力脅迫方式要求交出汎生公司大小章,強迫伊簽發支票製造假債權,且率同手下及多名不詳姓名幫派份子逼迫伊將汎生公司所收受之客票交予新利鼎集團,否則即請訴外人葉錦堂向伊逼債,並將伊押走等語;而蔡沈雪櫻則於同年9 月6 日在縣調站陳稱上訴人以幫忙處理汎生公司債務為由將客票取走,並開始介入公司經營,強行取走汎生公司大小章,簽發假支票,製造假債權,將汎生公司資產掏空等語,縣調站即以上訴人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偵辦,並於同年10月3 日扣押系爭支票,此為兩造所不爭,並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3至39頁、第38

5 至392 頁及本院重上卷一第276 至285 頁、卷二第30至32頁)。則被上訴人上開指述如為虛偽之申告而涉及誣告罪,依上開說明,於該不實指述在89年8 、9 月間達到縣調站之該管公務員時即為成立,且司法機關對可為證據之系爭支票所為之扣押行為,亦已於89年10月3 日即屬完成。而誣告既屬即成犯,為一次性之加害行為而非連續發生,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即無不斷重新起算之問題,亦不受被上訴人對同一犯罪行為有所補充陳述而改變,且系爭支票之遭扣押未予發還,亦僅有損害額不斷變更之問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即無影響。

⒊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後,上訴人經檢調機關偵

訊時,已對告訴事實提出答辯,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89年11月26日提起公訴後,亦陸續於刑事審理中出庭應訊陳述及提出答辯,並經原法院及本院分別為刑事第一、二審判決,有該案起訴書及一、二審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99 至402 頁、本院重上卷二第30至31頁及更㈡外放影卷第40至86頁)。則上訴人除於89年10月3 日應已知悉其所持有之系爭支票遭刑事扣押外,於偵查訊問時自亦應已知悉係被上訴人對其提出刑事告訴。另上訴人遭起訴後,於90年11月15日向原法院請求發還系爭支票時,乃具狀陳稱:被上訴人於上訴人為其解決地下錢莊困境後,即利用治安機關之力,虛捏受人恐嚇、脅迫等不實事實,將上訴人等移送法辦,無非藉此脫免債務等語;於93年5 月6 日、5 月10日、10月14日又分別具狀辯稱: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投入大筆資金為其清償債務後,為避免經營權協議讓渡書之事實,在不甘心之情況下,與調查員相互勾結,栽贓嫁禍、顛倒黑白,羅織、誣陷上訴人違犯組織犯罪條例等案,誣告上訴人以暴力介入汎生公司經營權等相關之罪名,非法扣押原屬上訴人私人所有之票據等語,有刑事抗告答辯狀、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更㈡外放影卷第22至39頁)。準此,上訴人於90年間或至遲至93年10月14日,即已認被上訴人對其所提之刑事告訴,係出於故意之誣告,其對此誣告之行為人及該行為係屬不法,自已明悉,可堪認定。

⒋而上訴人於系爭支票遭扣押後,在89年12月6 日即具狀向原

法院稱以:檢察官搜索扣押之支票均有提示時間,懇請儘速發還予上訴人,以免喪失對發票人之票據追索權等語而聲請發還扣押物,迭至93年8 月9 日又具狀稱:系爭支票經檢察官扣押交付原審法院保管,應本於保管人之地位,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之行為,本案迄今5 年,就扣押支票部分從未調查,顯有損害上訴人之權利,為防止支票權益喪失,願以供擔保換取被扣押之支票等語;同年9 月20日又具狀稱:受命法官對上訴人多次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書狀均置之不理,依扣押物票據之性質,若再不以確實有效且確保票據價值之適當處置,依據票據法之規定,票據時效及利益償還請求權皆會罹於消滅,屆時皆難以對發票人進行訴追等語,有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抗告狀、準抗告狀等在卷可憑(見本院更㈡放外卷第2 至15頁)。是以,上訴人就系爭支票遭刑事扣押,將致其無法於到期日提示而喪失票據追索權,或對發票人請求票款及利益償還請求權皆會罹於時效消滅而致權益受損等節,於90年間或至遲至93年9 月20日即均已知悉至明。

⒌綜上,上訴人於89、90年間,或至遲至93年9 、10月間,就

其主張使系爭支票遭刑事扣押之誣告犯罪行為人即被上訴人,及系爭支票因遭扣押而無法行使票據權利,或將致時效消滅而受有損害等節既均已知悉,且其亦已認被上訴人所為故意誣告而屬不法之侵權行為,則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所為誣告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應於89、90年間起,或至遲於93年10月14日開始起算。惟上訴人係於98年7 月2 日始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此為兩造所不爭,而上訴人並未舉證曾有中斷時效或請求行使障礙等事實,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請求顯逾2 年短期時效,其主張之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基此,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等語,自屬有據。上訴人自無從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其不能行使附件D部分支票之票據權利所受有之系爭損害,即屬無據。

⒌上訴人雖主張因系爭支票於系爭刑案審理中,經陳石城會計

師鑑定認屬汎生公司原始所有,伊即無從知悉系爭支票所有權是否屬伊所有,且系爭支票係經司法機關依法扣押,伊不知被上訴人提起告訴並扣押系爭支票係屬侵權行為,而伊遭提告之犯罪係至97年7 月31日始判決無罪確定,本件請求自未罹於時效云云。惟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而如上述,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提之刑事告訴,自始即以被上訴人係不實指控之栽贓誣陷為辯,其自已認被上訴人所為係屬故意誣告而為犯罪,上訴人自應知悉此為不法之侵權行為,與被上訴人是否經檢察官起訴,或上訴人所遭告訴係至何時始經判決無罪並無關連;又上訴人自系爭支票遭扣押後,即以其係代償汎生公司債務而為有對價取得之合法持票人,並迭為請求原法院發還系爭支票,以免因此無法行使票據權利致其受損害,上訴人自無不知系爭支票所有權歸屬之情,否則焉有不斷請求返還系爭支票以便提示付款之理,所辯俱無足採。

㈤被上訴人上開告發行為,是否違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而有債

務不履行情形?上訴人固主張伊係受被上訴人委任而出面代為處理渠等積欠地下錢莊及公司貨款等債務,後由伊出資代償或出借款項予被上訴人而合法取得系爭支票,被上訴人竟誣指伊以暴力手段取得系爭支票而提出告訴,致系爭支票遭刑事扣押,使伊無法取得票款之委任對價,被上訴人違反委任契約所生應配合其取得對價之協力義務,已構成不完全給付,自亦應依民法第546 條第3 項、第231 條、第227 條第2 項規定賠償系爭損害云云,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查:上訴人於起訴時係主張被上訴人及原審被告汎生公司積欠地下錢莊債務達1億元以上,蔡沈雪櫻於89年4 月13日以汎生公司2,000 張股票向伊質借500 萬元未償,被上訴人復於同年4 月15日向伊求援,同意由伊出資清償地下錢莊債務取回擔保支票後,即交付汎生公司經營權以保障支票之獲償,嗣伊出資取回系爭支票後,汎生公司即簽訂系爭承諾書予伊,惟汎生公司於89年6 月10日清償期限屆至後並未依約給付5, 500萬元,伊自已取得系爭支票之權利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 至4 頁)。而上訴人主張兩造有委任關係,固以系爭承諾書為據,惟系爭承諾書係汎生公司於89年5 月4 日簽立予上訴人,內容為「『汎生公司』全權委託上訴人處理公司債務問題,並向上訴人商借現金5,500 萬元,故提供長期客票交由上訴人作為擔保,如汎生公司於89年6 月10日前屆期未還款,自願放棄客票擁有權,並將客票全數移轉予上訴人全權處置」等語,且汎生公司於同年6 月26日復與上訴人負責之訴外人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璽公司)簽訂協議書,內載:汎生公司有無法營運之狀況,賴漢璽公司貸予繼續營運之各項資金,並出資代為處理汎生公司對外民間各項短期借款及積欠之各原物料貨款,為使汎生公司得賴漢璽公司協助確保短期再造成功,並保障漢璽公司權益不致受損,特代表董事會聲明自願將經營權全權委託予漢璽公司,無條件完全配合辦理各項事宜等語,有系爭承諾書、協議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66 頁、本院重上卷一第217 至218 頁),依此觀之,系爭承諾書、協議書既均係由汎生公司與上訴人或汎生公司與漢璽公司所簽立,被上訴人即非契約當事人,蔡崑山、蔡沈雪櫻應僅係於當時分別擔任汎生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因代表汎生公司,而以汎生公司名義出具上開文件,系爭承諾書效力應歸屬於汎生公司而非被上訴人,上訴人主張與被上訴人間已成立委任契約,尚非有據。準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自無委任契約關係存在,則被上訴人雖向檢調機關告發上訴人涉罪,導致系爭支票遭刑事扣押而無法行使票據權利,惟渠等除應負誣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尚無所謂違反委任契約之協力義務及構成不完全給付或遲延給付情事,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依民法第546 條第3 項、第231 條、第227 條第2 項規定賠償系爭損害,自屬無據。

八、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第546 條第3 項、第231 條、第22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2,022 萬2,888 元,及自9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屬不當,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上訴人追加部分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姝伶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件(依更㈡卷二~二第2至8頁整併) :

A、上訴人自認係禁止背書轉讓之記名支票部分:(共22張)┌──┬────┬───────┬──────┬─────┬─────┬────┬────┐│編號│發票日 │行 庫 別 │帳 號│ 票據號碼 │發 票 人│票面金額│請求利息│├──┼────┼───────┼──────┼─────┼─────┼────┼────┤│ 3 │8. │富邦三民 │00000000-0 │FAX0000000│北寶實業有│ 42,950│ 18,081││ │ │ │ │ │限公司 │ │ │├──┼────┼───────┼──────┼─────┼─────┼────┼────┤│ 5 │8. │台銀台中 │036928 │AL0000000 │達億國際股│ 8,820│ 3,173│├──┼────┼───────┼──────┼─────┼─────┼────┼────┤│236 │8. │華銀北南門 │00000000-0 │AC0000000 │陳高識 │ 5,100│ 2,147│├──┼────┼───────┼──────┼─────┼─────┼────┼────┤│ 14 │9. │台新松山 │00-000000-0 │BD0000000 │康清琳 │ 250,000│ 105,250│├──┼────┼───────┼──────┼─────┼─────┼────┼────┤│ 15 │9. │台新松山 │00-0000000-0│BD0000000 │康清琳 │ 50,000│ 21,050│├──┼────┼───────┼──────┼─────┼─────┼────┼────┤│ 32 │10. │台新松山 │00-0000000-0│BD0000000 │康清琳 │ 250,000│ 104,125│├──┼────┼───────┼──────┼─────┼─────┼────┼────┤│ 33 │10. │台新松山 │00-0000000-0│BD0000000 │康清琳 │ 50,000│ 20,825│├──┼────┼───────┼──────┼─────┼─────┼────┼────┤│ 34 │10. │彰銀內湖 │00-000000-0 │AP0000000 │李幸玲 │ 130,000│ 54,145│├──┼────┼───────┼──────┼─────┼─────┼────┼────┤│ 54 │11. │彰銀內湖 │00-000000-0 │AP0000000 │李幸玲 │ 140,000│ 57,750│├──┼────┼───────┼──────┼─────┼─────┼────┼────┤│ 64 │11. │台新松山 │00-0000000-0│BD0000000 │康清琳 │ 250,000│ 103,125│├──┼────┼───────┼──────┼─────┼─────┼────┼────┤│ 65 │11. │台新松山 │00-0000000-0│BD0000000 │康清琳 │ 50,000│ 20,625│├──┼────┼───────┼──────┼─────┼─────┼────┼────┤│ 87 │12. │土銀復興 │00780-7 │DC0000000 │徐銘鴻 │ 160,000│ 65,280│├──┼────┼───────┼──────┼─────┼─────┼────┼────┤│106 │1. │土銀復興 │00780-7 │DC0000000 │徐銘鴻 │ 160,000│ 64,640│├──┼────┼───────┼──────┼─────┼─────┼────┼────┤│111 │2. │土銀復興 │00780-7 │DC0000000 │徐銘鴻 │ 170,000│ 68,000│├──┼────┼───────┼──────┼─────┼─────┼────┼────┤│140 │3. │土銀復興 │00780-7 │DC0000000 │徐銘鴻 │ 180,000│ 71,190│├──┼────┼───────┼──────┼─────┼─────┼────┼────┤│145 │4. │土銀復興 │00780-7 │DC0000000 │徐銘鴻 │ 190,000│ 74,385│├──┼────┼───────┼──────┼─────┼─────┼────┼────┤│184 │5. │土銀復興 │00780-7 │DC0000000 │徐銘鴻 │ 200,000│ 77,500│├──┼────┼───────┼──────┼─────┼─────┼────┼────┤│241 │12. │荷蘭銀行 │000000000 │0000000 │高崇欽 │ 10,000│ 4,080│├──┼────┼───────┼──────┼─────┼─────┼────┼────┤│243 │12. │台銀台中工業區│036928 │AL0000000 │達億國際股│ 3,720│ 1,517││ │ │ │ │ │份有限公司│ │ │├──┼────┼───────┼──────┼─────┼─────┼────┼────┤│245 │12. │太平鄉農會 │82-6 │TA0000000 │夏昱直 │ 12,500│ 5,100│├──┼────┼───────┼──────┼─────┼─────┼────┼────┤│247 │1. │荷蘭銀行 │000000000 │0000000 │高崇欽 │ 10,000│ 4,040│├──┼────┼───────┼──────┼─────┼─────┼────┼────┤│249 │2. │荷蘭銀行 │000000000 │0000000 │高崇欽 │ 10,000│ 4,000│└──┴────┴───────┴──────┴─────┴─────┴────┴────┘

B、上訴人向雄簡訴請發票人給付票款遭駁回部分雄簡:98年度雄簡字第4118號給付票款事件(共29張)┌──┬────┬──────┬──────┬─────┬─────┬────┬────┐│編號│發票日 │行 庫 別 │帳 號│票據號碼 │發 票 人│票面金額│請求利息│├──┼────┼──────┼──────┼─────┼─────┼────┼────┤│ 6 │8. │花旗高雄 │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7,118│ 7,206│├──┼────┼──────┼──────┼─────┼─────┼────┼────┤│ 26 │10. │花旗高雄 │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50,000│ 62,475│├──┼────┼──────┼──────┼─────┼─────┼────┼────┤│ 27 │10. │花旗高雄 │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40,000│ 16,660│├──┼────┼──────┼──────┼─────┼─────┼────┼────┤│ 49 │11. │花旗高雄 │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40,000│ 16,500│├──┼────┼──────┼──────┼─────┼─────┼────┼────┤│ 53 │11. │花旗高雄 │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50,000│ 61,875│├──┼────┼──────┼──────┼─────┼─────┼────┼────┤│ 76 │12. │花旗高雄 │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90,000│ 77,520│├──┼────┼──────┼──────┼─────┼─────┼────┼────┤│101 │1. │花旗高雄 │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90,000│ 76,760│├──┼────┼──────┼──────┼─────┼─────┼────┼────┤│122 │2. │花旗高雄 │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90,000│ 76,000│├──┼────┼──────┼──────┼─────┼─────┼────┼────┤│136 │3. │花旗高雄 │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90,000│ 75,145│├──┼────┼──────┼──────┼─────┼─────┼────┼────┤│156 │4. │花旗高雄 │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90,000│ 74,385│├──┼────┼──────┼──────┼─────┼─────┼────┼────┤│180 │5. │花旗高雄 │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90,000│ 73,625│├──┼────┼──────┼──────┼─────┼─────┼────┼────┤│ 63 │11. │台企大甲 │450-9 │AU0000000 │沈義章 │ 100,000│ 41,250│├──┼────┼──────┼──────┼─────┼─────┼────┼────┤│ 78 │12. │台企大甲 │450-9 │AU0000000 │沈義章 │ 400,000│ 163,200│├──┼────┼──────┼──────┼─────┼─────┼────┼────┤│102 │1. │台企大甲 │450-9 │AU0000000 │沈義章 │ 400,000│ 161,600│├──┼────┼──────┼──────┼─────┼─────┼────┼────┤│120 │2. │台企大甲 │450-9 │AU0000000 │沈義章 │ 400,000│ 160,000│├──┼────┼──────┼──────┼─────┼─────┼────┼────┤│137 │3. │台企大甲 │450-9 │AU0000000 │沈義章 │ 400,000│ 158,200│├──┼────┼──────┼──────┼─────┼─────┼────┼────┤│153 │4. │台企大甲 │450-9 │AU0000000 │沈義章 │ 400,000│ 156,600│├──┼────┼──────┼──────┼─────┼─────┼────┼────┤│ 21 │10. │台企大甲 │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220,000│ 91,630│├──┼────┼──────┼──────┼─────┼─────┼────┼────┤│ 22 │10. │台企大甲 │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40,000│ 16,660│├──┼────┼──────┼──────┼─────┼─────┼────┼────┤│ 56 │11. │台企大甲 │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40,000│ 16,500│├──┼────┼──────┼──────┼─────┼─────┼────┼────┤│ 94 │1. │台企大甲 │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260,000│ 105,040│├──┼────┼──────┼──────┼─────┼─────┼────┼────┤│116 │2. │台企大甲 │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260,000│ 104,000│├──┼────┼──────┼──────┼─────┼─────┼────┼────┤│128 │3. │台企大甲 │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260,000│ 102,830│├──┼────┼──────┼──────┼─────┼─────┼────┼────┤│146 │4. │台企大甲 │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260,000│ 101,790│├──┼────┼──────┼──────┼─────┼─────┼────┼────┤│173 │5. │台企大甲 │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260,000│ 100,750│├──┼────┼──────┼──────┼─────┼─────┼────┼────┤│ 81 │12. │北市一信萬華│00-0000000 │QP0000000 │賴碧惠 │ 96,807│ 39,497│├──┼────┼──────┼──────┼─────┼─────┼────┼────┤│100 │1. │北市一信萬華│00-0000000 │QP0000000 │賴碧惠 │ 330,000│ 133,320│├──┼────┼──────┼──────┼─────┼─────┼────┼────┤│114 │2. │北市一信萬華│00-0000000 │QP0000000 │賴碧惠 │ 410,000│ 164,000│├──┼────┼──────┼──────┼─────┼─────┼────┼────┤│132 │3. │北市一信萬華│00-0000000 │QP0000000 │賴碧惠 │ 410,000│ 162,155│└──┴────┴──────┴──────┴─────┴─────┴────┴────┘

C、雄簡:99年度雄簡字第654 號給付票款事件(共38張)┌──┬────┬────┬──────┬─────┬─────┬────┬────┐│編號│ 發票日 │行 庫 別│帳 號│票據號碼 │發 票 人│票面金額│請求利息│├──┼────┼────┼──────┼─────┼─────┼────┼────┤│ 68 │12.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50,000│ 61,200│├──┼────┼────┼──────┼─────┼─────┼────┼────┤│159 │11.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204,000│ 84,150│├──┼────┼────┼──────┼─────┼─────┼────┼────┤│160 │11.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40,000│ 57,750│├──┼────┼────┼──────┼─────┼─────┼────┼────┤│198 │12.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204,000│ 83,232│├──┼────┼────┼──────┼─────┼─────┼────┼────┤│ 36 │10.31.│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318,000│ 132,447│├──┼────┼────┼──────┼─────┼─────┼────┼────┤│157 │11.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61,200│ 25,245│├──┼────┼────┼──────┼─────┼─────┼────┼────┤│199 │12.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61,200│ 24,969│├──┼────┼────┼──────┼─────┼─────┼────┼────┤│202 │1.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50,000│ 60,600│├──┼────┼────┼──────┼─────┼─────┼────┼────┤│203 │1.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80,000│ 72,720│├──┼────┼────┼──────┼─────┼─────┼────┼────┤│204 │1.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265,200│ 107,140│├──┼────┼────┼──────┼─────┼─────┼────┼────┤│208 │2.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50,000│ 60,000│├──┼────┼────┼──────┼─────┼─────┼────┼────┤│209 │2.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80,000│ 72,000│├──┼────┼────┼──────┼─────┼─────┼────┼────┤│210 │2.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265,200│ 106,080│├──┼────┼────┼──────┼─────┼─────┼────┼────┤│213 │3.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60,000│ 63,280│├──┼────┼────┼──────┼─────┼─────┼────┼────┤│215 │3.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80,000│ 71,190│├──┼────┼────┼──────┼─────┼─────┼────┼────┤│216 │3.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265,200│ 104,886│├──┼────┼────┼──────┼─────┼─────┼────┼────┤│220 │4.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70,000│ 66,555│├──┼────┼────┼──────┼─────┼─────┼────┼────┤│221 │4.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260,200│ 101,868│├──┼────┼────┼──────┼─────┼─────┼────┼────┤│222 │4.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80,000│ 70,470│├──┼────┼────┼──────┼─────┼─────┼────┼────┤│225 │5.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80,000│ 69,750│├──┼────┼────┼──────┼─────┼─────┼────┼────┤│226 │5.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80,000│ 69,750│├──┼────┼────┼──────┼─────┼─────┼────┼────┤│227 │5.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270,200│ 104,702│├──┼────┼────┼──────┼─────┼─────┼────┼────┤│231 │6.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80,000│ 68,940│├──┼────┼────┼──────┼─────┼─────┼────┼────┤│232 │6.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80,000│ 68,940│├──┼────┼────┼──────┼─────┼─────┼────┼────┤│233 │6.5. │寶島高雄│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265,200│ 101,571│├──┼────┼────┼──────┼─────┼─────┼────┼────┤│ 12 │9.5. │合庫鳳山│06126-7 │KM0000000 │吳丁春 │ 221,317│ 93,174│├──┼────┼────┼──────┼─────┼─────┼────┼────┤│ 37 │11.5. │合庫鳳山│06126-7 │KM0000000 │吳丁春 │ 300,000│ 123,750│├──┼────┼────┼──────┼─────┼─────┼────┼────┤│ 39 │11.5. │合庫鳳山│06126-7 │KM0000000 │吳丁春 │ 90,000│ 37,125│├──┼────┼────┼──────┼─────┼─────┼────┼────┤│ 70 │12.5. │合庫鳳山│06126-7 │KM0000000 │吳丁春 │ 90,000│ 36,720│├──┼────┼────┼──────┼─────┼─────┼────┼────┤│ 89 │1.5. │合庫鳳山│06126-7 │KM0000000 │吳丁春 │ 390,000│ 157,560│├──┼────┼────┼──────┼─────┼─────┼────┼────┤│108 │2.5. │合庫鳳山│06126-7 │KM0000000 │吳丁春 │ 390,000│ 156,000│├──┼────┼────┼──────┼─────┼─────┼────┼────┤│125 │3.5. │合庫鳳山│06126-7 │KM0000000 │吳丁春 │ 390,000│ 154,245│├──┼────┼────┼──────┼─────┼─────┼────┼────┤│142 │4.5. │合庫鳳山│06126-7 │KM0000000 │吳丁春 │ 390,000│ 152,685│├──┼────┼────┼──────┼─────┼─────┼────┼────┤│170 │5.5. │合庫鳳山│06126-7 │KM0000000 │吳丁春 │ 390,000│ 151,125│├──┼────┼────┼──────┼─────┼─────┼────┼────┤│187 │6.5. │合庫鳳山│06126-7 │KM0000000 │吳丁春 │ 390,000│ 149,370│├──┼────┼────┼──────┼─────┼─────┼────┼────┤│197 │12.5. │合庫鳳山│06126-7 │KM0000000 │吳丁春 │ 300,000│ 122,400│├──┼────┼────┼──────┼─────┼─────┼────┼────┤│172 │5.5. │世華新興│00000000000 │UW0000000 │陳紹仁 │ 150,000│ 58,125│├──┼────┼────┼──────┼─────┼─────┼────┼────┤│188 │6.5. │世華新興│00000000000 │UW0000000 │陳紹仁 │ 150,000│ 57,450│└──┴────┴────┴──────┴─────┴─────┴────┴────┘

D、時效消滅部分(編號6 至173 原為B部分除編號81、100、114 、132 等4 張支票外之25張支票,餘為上訴人未起訴或已起訴而獲勝訴判決之支票。末尾編號16之支票為98年度雄簡字第4118號僅餘之1 張,因其請求時效是否消滅之問題,現仍上訴最高法院而未確定)┌──┬────┬────┬──────┬─────┬─────┬────┬────┐│編號│發票日 │行 庫 別│帳 號│票據號碼 │發 票 人│票面金額│請求利息│├──┼────┼────┼──────┼─────┼─────┼────┼────┤│ 6 │8. │花旗高雄│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7,118│ 7,206│├──┼────┼────┼──────┼─────┼─────┼────┼────┤│ 26 │10. │花旗高雄│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50,000│ 62,475│├──┼────┼────┼──────┼─────┼─────┼────┼────┤│ 27 │10. │花旗高雄│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40,000│ 16,660│├──┼────┼────┼──────┼─────┼─────┼────┼────┤│ 49 │11. │花旗高雄│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40,000│ 16,500│├──┼────┼────┼──────┼─────┼─────┼────┼────┤│ 53 │11. │花旗高雄│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50,000│ 61,875│├──┼────┼────┼──────┼─────┼─────┼────┼────┤│ 76 │12. │花旗高雄│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90,000│ 77,520│├──┼────┼────┼──────┼─────┼─────┼────┼────┤│101 │1. │花旗高雄│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90,000│ 76,760│├──┼────┼────┼──────┼─────┼─────┼────┼────┤│122 │2. │花旗高雄│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90,000│ 76,000│├──┼────┼────┼──────┼─────┼─────┼────┼────┤│136 │3. │花旗高雄│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90,000│ 75,145│├──┼────┼────┼──────┼─────┼─────┼────┼────┤│156 │4. │花旗高雄│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90,000│ 74,385│├──┼────┼────┼──────┼─────┼─────┼────┼────┤│180 │5. │花旗高雄│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190,000│ 73,625│├──┼────┼────┼──────┼─────┼─────┼────┼────┤│ 63 │11. │台企大甲│450-9 │AU0000000 │沈義章 │ 100,000│ 41,250│├──┼────┼────┼──────┼─────┼─────┼────┼────┤│ 78 │12. │台企大甲│450-9 │AU0000000 │沈義章 │ 400,000│ 163,200│├──┼────┼────┼──────┼─────┼─────┼────┼────┤│102 │1. │台企大甲│450-9 │AU0000000 │沈義章 │ 400,000│ 161,600│├──┼────┼────┼──────┼─────┼─────┼────┼────┤│120 │2. │台企大甲│450-9 │AU0000000 │沈義章 │ 400,000│ 160,000│├──┼────┼────┼──────┼─────┼─────┼────┼────┤│137 │3. │台企大甲│450-9 │AU0000000 │沈義章 │ 400,000│ 158,200│├──┼────┼────┼──────┼─────┼─────┼────┼────┤│153 │4. │台企大甲│450-9 │AU0000000 │沈義章 │ 400,000│ 156,600│├──┼────┼────┼──────┼─────┼─────┼────┼────┤│ 21 │10. │台企大甲│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220,000│ 91,630│├──┼────┼────┼──────┼─────┼─────┼────┼────┤│ 22 │10. │台企大甲│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40,000│ 16,660│├──┼────┼────┼──────┼─────┼─────┼────┼────┤│ 56 │11. │台企大甲│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40,000│ 16,500│├──┼────┼────┼──────┼─────┼─────┼────┼────┤│ 94 │1. │台企大甲│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260,000│ 105,040│├──┼────┼────┼──────┼─────┼─────┼────┼────┤│116 │2. │台企大甲│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260,000│ 104,000│├──┼────┼────┼──────┼─────┼─────┼────┼────┤│128 │3. │台企大甲│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260,000│ 102,830│├──┼────┼────┼──────┼─────┼─────┼────┼────┤│146 │4. │台企大甲│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260,000│ 101,790│├──┼────┼────┼──────┼─────┼─────┼────┼────┤│173 │5. │台企大甲│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260,000│ 100,750│└──┴────┴────┴──────┴─────┴─────┴────┴────┘┌──┬────┬──────┬──────┬──────┬─────┬────┬────┐│ 1 │6.5. │農民屏東 │3347-0 │FAX0000000 │北寶實業有│ 42,950│ 18,081││ │ │ │ │ │限公司 │ │ │├──┼────┼──────┼──────┼──────┼─────┼────┼────┤│ 2 │8. │華信屏東 │0-0000000-0 │A0000000 │陳興雲 │ 33,800│ 14,299│├──┼────┼──────┼──────┼──────┼─────┼────┼────┤│ 4 │8. │彰銀北港 │00-00000-0-0│NA579835 │蔡深河 │ 41,250│ 17,366│├──┼────┼──────┼──────┼──────┼─────┼────┼────┤│ 7 │8. │高企儲蓄部 │0000000-0 │KQC0000000 │洪美雲 │ 30,000│ 12,630│├──┼────┼──────┼──────┼──────┼─────┼────┼────┤│ 13 │9. │一銀東港 │025891 │QA0000000 │瑞發藥品有│ 450,000│ 189,450││ │ │ │ │ │限公司 │ │ │├──┼────┼──────┼──────┼──────┼─────┼────┼────┤│ 17 │10.3. │南區西港 │355-4 │BI0000000 │徐連福 │ 260,000│ 109,460│├──┼────┼──────┼──────┼──────┼─────┼────┼────┤│ 20 │10. │彰銀員林 │00-00000-0-0│NA0000000 │許文欽 │ 10,000│ 4,165│├──┼────┼──────┼──────┼──────┼─────┼────┼────┤│ 23 │10. │誠泰西門 │000000000 │DC0000000 │連麗瓶 │ 259,350│ 108,019│├──┼────┼──────┼──────┼──────┼─────┼────┼────┤│ 24 │10. │大眾五甲 │266-3 │AX0000000 │宋國財 │ 30,000│ 12,495│├──┼────┼──────┼──────┼──────┼─────┼────┼────┤│ 29 │10. │中企埤頭 │180-6 │BTUA0000000 │杜松隆 │ 10,000│ 4,165│├──┼────┼──────┼──────┼──────┼─────┼────┼────┤│ 30 │10. │美國銀行台中│00000000 │0000000 │宋牡丹 │ 10,000│ 4,165│├──┼────┼──────┼──────┼──────┼─────┼────┼────┤│ 44 │11. │一銀和美 │10767-9 │QB0000000 │蔡春華 │ 20,000│ 8,250│├──┼────┼──────┼──────┼──────┼─────┼────┼────┤│ 45 │11. │基隆二信 │00490-3 │PQ0000000 │林玉琴 │ 308,750│ 127,359│├──┼────┼──────┼──────┼──────┼─────┼────┼────┤│ 48 │11. │合庫彰儲 │3285-8 │XT0000000 │陳新得 │ 20,000│ 8,250│├──┼────┼──────┼──────┼──────┼─────┼────┼────┤│ 50 │11. │誠泰西門 │000000000 │DC0000000 │連麗瓶 │ 259,350│ 106,981│├──┼────┼──────┼──────┼──────┼─────┼────┼────┤│ 52 │11. │台企大甲 │817-2 │AT0000000 │張俊雄 │ 301,000│ 124,162│├──┼────┼──────┼──────┼──────┼─────┼────┼────┤│ 57 │11. │合庫彰營 │4369-0 │WR0000000 │孫安邦 │ 170,000│ 70,125│├──┼────┼──────┼──────┼──────┼─────┼────┼────┤│ 58 │11. │大眾五甲 │266-3 │AX0000000 │宋國財 │ 150,000│ 61,875│├──┼────┼──────┼──────┼──────┼─────┼────┼────┤│ 59 │11. │大眾五甲 │266-3 │AX0000000 │宋國財 │ 30,000│ 12,375│├──┼────┼──────┼──────┼──────┼─────┼────┼────┤│ 60 │11. │土銀北港 │2601-4 │BQB0000000 │柯木泉 │ 30,000│ 12,375│├──┼────┼──────┼──────┼──────┼─────┼────┼────┤│ 61 │11. │合庫彰營 │4369-0 │WR0000000 │孫安邦 │ 50,000│ 20,625│├──┼────┼──────┼──────┼──────┼─────┼────┼────┤│ 62 │11. │土銀北港 │2601-4 │BQB0000000 │柯木泉 │ 68,750│ 28,359│├──┼────┼──────┼──────┼──────┼─────┼────┼────┤│ 67 │12.3. │南企西港 │355-4 │BI0000000 │徐連福 │ 78,000│ 32,175│├──┼────┼──────┼──────┼──────┼─────┼────┼────┤│ 73 │12. │彰銀羅東 │00-00000-0-0│NE0000000 │財團法人佛│ 3,100│ 1,264││ │ │ │ │ │教普門醫院│ │ │├──┼────┼──────┼──────┼──────┼─────┼────┼────┤│ 75 │12. │南企善化 │431-0 │AX0000000 │陳福全 │ 218,400│ 89,107│├──┼────┼──────┼──────┼──────┼─────┼────┼────┤│ 77 │12. │基隆二信 │00490-3 │PQ0000000 │林玉琴 │ 86,841│ 35,431│├──┼────┼──────┼──────┼──────┼─────┼────┼────┤│ 79 │12. │大眾五甲 │266-3 │AX0000000 │宋國財 │ 190,000│ 77,520│├──┼────┼──────┼──────┼──────┼─────┼────┼────┤│ 80 │12. │合庫彰營 │4369-0 │WR0000000 │孫安邦 │ 300,000│ 122,400│├──┼────┼──────┼──────┼──────┼─────┼────┼────┤│ 82 │12. │誠泰西門 │000000000 │DC0000000 │連麗瓶 │ 259,350│ 105,814│├──┼────┼──────┼──────┼──────┼─────┼────┼────┤│ 83 │12. │土銀北港 │2601-4 │BQB0000000 │柯木泉 │ 180,000│ 73,440│├──┼────┼──────┼──────┼──────┼─────┼────┼────┤│ 88 │1.3. │南企西港 │355-4 │BI0000000 │徐連福 │ 338,000│ 137,904│├──┼────┼──────┼──────┼──────┼─────┼────┼────┤│ 98 │1. │土銀北港 │2601-4 │BQB0000000 │柯木泉 │ 180,000│ 72,720│├──┼────┼──────┼──────┼──────┼─────┼────┼────┤│ 99 │1. │大眾五甲 │266-3 │AX0000000 │宋國財 │ 190,000│ 76,760│├──┼────┼──────┼──────┼──────┼─────┼────┼────┤│104 │1. │南企善化 │431-0 │AX0000000 │陳福全 │ 218,400│ 88,233│├──┼────┼──────┼──────┼──────┼─────┼────┼────┤│105 │1. │合庫彰營 │4369-0 │WR0000000 │孫安邦 │ 300,000│ 121,200│├──┼────┼──────┼──────┼──────┼─────┼────┼────┤│107 │2.3. │南企西港 │355-4 │BI0000000 │徐連福 │ 338,000│ 136,552│├──┼────┼──────┼──────┼──────┼─────┼────┼────┤│112 │2. │南企善化 │431-0 │AX0000000 │陳福全 │ 218,400│ 87,360│├──┼────┼──────┼──────┼──────┼─────┼────┼────┤│113 │2. │大眾五甲 │266-3 │AX0000000 │宋國財 │ 190,000│ 76,000│├──┼────┼──────┼──────┼──────┼─────┼────┼────┤│115 │2. │合庫彰營 │4369-0 │WR0000000 │孫安邦 │ 300,000│ 120,000│├──┼────┼──────┼──────┼──────┼─────┼────┼────┤│121 │2. │土銀北港 │2601-4 │BQB0000000 │柯木泉 │ 180,000│ 72,000│├──┼────┼──────┼──────┼──────┼─────┼────┼────┤│124 │3.3. │南企西港 │355-4 │BI0000000 │徐連福 │ 338,000│ 135,200│├──┼────┼──────┼──────┼──────┼─────┼────┼────┤│130 │3. │土銀北港 │2601-4 │BQB0000000 │柯木泉 │ 180,000│ 71,190│├──┼────┼──────┼──────┼──────┼─────┼────┼────┤│134 │3. │南企善化 │431-0 │AX0000000 │陳福全 │ 218,400│ 86,377│├──┼────┼──────┼──────┼──────┼─────┼────┼────┤│138 │3. │大眾五甲 │266-3 │AX0000000 │宋國財 │ 190,000│ 75,145│├──┼────┼──────┼──────┼──────┼─────┼────┼────┤│139 │3. │合庫彰營 │4369-0 │WR0000000 │孫安邦 │ 300,000│ 118,650│├──┼────┼──────┼──────┼──────┼─────┼────┼────┤│141 │4.3. │南企西港 │355-4 │BI0000000 │徐連福 │ 338,000│ 133,679│├──┼────┼──────┼──────┼──────┼─────┼────┼────┤│147 │4. │土銀北港 │2601-4 │BQB0000000 │柯木泉 │ 180,000│ 70,470│├──┼────┼──────┼──────┼──────┼─────┼────┼────┤│151 │4. │大眾五甲 │266-3 │AX0000000 │宋國財 │ 190,000│ 74,385│├──┼────┼──────┼──────┼──────┼─────┼────┼────┤│152 │4. │合庫彰營 │4369-0 │WR0000000 │孫安邦 │ 300,000│ 117,450│├──┼────┼──────┼──────┼──────┼─────┼────┼────┤│155 │4. │南企善化 │431-0 │AX0000000 │陳福全 │ 218,400│ 85,503│├──┼────┼──────┼──────┼──────┼─────┼────┼────┤│164 │11. │台中銀溪湖 │0000000 │CUSA801876 │詹起銘 │ 10,000│ 4,125│├──┼────┼──────┼──────┼──────┼─────┼────┼────┤│165 │11. │東山農會 │0000000000 │0000000 │李福文 │ 260,000│ 107,250│├──┼────┼──────┼──────┼──────┼─────┼────┼────┤│166 │11. │福興農會 │613-7 │AE052338 │陳禎祺 │ 20,000│ 8,250│├──┼────┼──────┼──────┼──────┼─────┼────┼────┤│168 │11. │中企埤頭 │180-6 │BTUA702769 │林松隆 │ 10,000│ 4,125│├──┼────┼──────┼──────┼──────┼─────┼────┼────┤│169 │5.3. │南企西港 │355-4 │BI0000000 │徐連福 │ 338,000│ 132,327│├──┼────┼──────┼──────┼──────┼─────┼────┼────┤│174 │5. │南企善化 │431-0 │AX0000000 │陳福全 │ 218,400│ 84,630│├──┼────┼──────┼──────┼──────┼─────┼────┼────┤│177 │5. │大眾五甲 │266-3 │AX0000000 │宋國財 │ 190,000│ 73,625│├──┼────┼──────┼──────┼──────┼─────┼────┼────┤│178 │5. │合庫彰營 │4369-0 │WR0000000 │孫安邦 │ 300,000│ 116,250│├──┼────┼──────┼──────┼──────┼─────┼────┼────┤│179 │5. │土銀北港 │2601-4 │BQB0000000 │柯木泉 │ 180,000│ 69,750│├──┼────┼──────┼──────┼──────┼─────┼────┼────┤│182 │5. │台企大甲 │450-9 │AU0000000 │沈義章 │ 400,000│ 155,000│├──┼────┼──────┼──────┼──────┼─────┼────┼────┤│185 │6.3. │南企西港 │355-4 │BI0000000 │徐連福 │ 338,000│ 130,975│├──┼────┼──────┼──────┼──────┼─────┼────┼────┤│186 │6.5. │台中一信 │106577 │AB0000000 │沈允棟 │ 380,000│ 145,540│├──┼────┼──────┼──────┼──────┼─────┼────┼────┤│192 │11.3. │南企西港 │355-4 │BI00000000 │徐連福 │ 9,819│ 4,089│├──┼────┼──────┼──────┼──────┼─────┼────┼────┤│193 │ 11.5.│安定農會 │1171-5 │ANO.087805 │陳福全 │ 24,400│ 10,065│├──┼────┼──────┼──────┼──────┼─────┼────┼────┤│195 │12.3. │南企西港 │355-4 │BI0000000 │徐連福 │ 260,000│ 107,250│├──┼────┼──────┼──────┼──────┼─────┼────┼────┤│205 │1. │東山農會 │0000000000 │0000000 │李福文 │ 300,000│ 121,200│├──┼────┼──────┼──────┼──────┼─────┼────┼────┤│206 │1. │一銀東港 │025891 │QA0000000 │瑞發藥品有│ 550,000│ 222,200││ │ │ │ │ │限公司 │ │ │├──┼────┼──────┼──────┼──────┼─────┼────┼────┤│211 │2. │一銀東港 │025891 │QA0000000 │瑞發藥品有│ 550,000│ 220,000││ │ │ │ │ │限公司 │ │ │├──┼────┼──────┼──────┼──────┼─────┼────┼────┤│212 │2. │東山農會 │0000000000 │0000000 │李福文 │ 300,000│120,000 │├──┼────┼──────┼──────┼──────┼─────┼────┼────┤│217 │3. │一銀東港 │025891 │QA0000000 │瑞發藥品有│ 550,000│ 217,525││ │ │ │ │ │限公司 │ │ │├──┼────┼──────┼──────┼──────┼─────┼────┼────┤│218 │3. │東山農會 │0000000000 │0000000 │李福文 │ 300,000│ 118,650│├──┼────┼──────┼──────┼──────┼─────┼────┼────┤│223 │4. │一銀東港 │025891 │QA0000000 │瑞發藥品有│ 550,000│ 215,325││ │ │ │ │ │限公司 │ │ │├──┼────┼──────┼──────┼──────┼─────┼────┼────┤│224 │4. │東山農會 │0000000000 │0000000 │李福文 │ 300,000│ 117,450│├──┼────┼──────┼──────┼──────┼─────┼────┼────┤│229 │5. │一銀東港 │025891 │QA0000000 │瑞發藥品有│ 550,000│ 213,125││ │ │ │ │ │限公司 │ │ │├──┼────┼──────┼──────┼──────┼─────┼────┼────┤│230 │5. │東山農會 │0000000000 │0000000 │李福文 │ 300,000│ 116,250│├──┼────┼──────┼──────┼──────┼─────┼────┼────┤│238 │12. │台企大甲 │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260,000│ 106,080│├──┼────┼──────┼──────┼──────┼─────┼────┼────┤│239 │12. │一銀東港 │025891 │QA0000000 │瑞發藥品有│ 550,000│ 224,400││ │ │ │ │ │限公司 │ │ │├──┼────┼──────┼──────┼──────┼─────┼────┼────┤│ 19 │10. │彰銀內湖 │00-00000-0-0│AP0000000 │李幸玲 │ 30,000│ 12,495│├──┼────┼──────┼──────┼──────┼─────┼────┼────┤│ 92 │1. │彰銀內湖 │00-00000-0-0│AP0000000 │李幸玲 │ 20,000│ 8,080│├──┼────┼──────┼──────┼──────┼─────┼────┼────┤│ 93 │1. │彰銀內湖 │00-00000-0-0│AP0000000 │李幸玲 │ 30,000│ 12,120│├──┼────┼──────┼──────┼──────┼─────┼────┼────┤│ 47 │11. │土銀羅東 │7702-2 │BBB0000000 │林曉蔭 │ 150,000│ 61,875│├──┼────┼──────┼──────┼──────┼─────┼────┼────┤│ 38 │11.5. │世華新興 │00000000000 │UW0000000 │陳紹仁 │ 120,000│ 49,500│├──┼────┼──────┼──────┼──────┼─────┼────┼────┤│ 72 │12.5. │世華新興 │00000000000 │UW0000000 │陳紹仁 │ 120,000│ 48,960│├──┼────┼──────┼──────┼──────┼─────┼────┼────┤│ 91 │1.5. │世華新興 │00000000000 │UW0000000 │陳紹仁 │ 130,000│ 52,520│├──┼────┼──────┼──────┼──────┼─────┼────┼────┤│109 │2.5. │世華新興 │00000000000 │UW0000000 │陳紹仁 │ 140,000│ 56,000│├──┼────┼──────┼──────┼──────┼─────┼────┼────┤│127 │3.5. │世華新興 │00000000000 │UW0000000 │陳紹仁 │ 150,000│ 59,325│├──┼────┼──────┼──────┼──────┼─────┼────┼────┤│143 │4.5. │世華新興 │00000000000 │UW0000000 │陳紹仁 │ 150,000│ 58,725│├──┼────┼──────┼──────┼──────┼─────┼────┼────┤│ 31 │10. │彰銀苑裡 │00-000000-0 │NA0000000 │邱義郎 │ 150,000│ 62,475│├──┼────┼──────┼──────┼──────┼─────┼────┼────┤│ 66 │11. │彰銀苑裡 │00-000000-0 │NA0000000 │邱義郎 │ 150,000│ 61,875│├──┼────┼──────┼──────┼──────┼─────┼────┼────┤│ 10 │8. │台企大甲 │00000000-0 │AT0000000 │張俊雄 │ 301,000│ 126,721│├──┼────┼──────┼──────┼──────┼─────┼────┼────┤│ 25 │11. │台企大甲 │00000000-0 │AT0000000 │張俊雄 │ 301,000│ 125,366│├──┼────┼──────┼──────┼──────┼─────┼────┼────┤│ 18 │10.5. │中市一信 │106577 │AB0000000 │沈允棟 │ 300,000│ 124,950│├──┼────┼──────┼──────┼──────┼─────┼────┼────┤│ 43 │11. │中市一信 │106577 │AB0000000 │沈允棟 │ 80,000│ 33,000 │├──┼────┼──────┼──────┼──────┼─────┼────┼────┤│ 90 │1.5. │中市一信 │106577 │AB0000000 │沈允棟 │ 380,000│ 153,520│├──┼────┼──────┼──────┼──────┼─────┼────┼────┤│110 │2.5. │中市一信 │106577 │AB0000000 │沈允棟 │ 380,000│ 152,000│├──┼────┼──────┼──────┼──────┼─────┼────┼────┤│126 │3.5. │中市一信 │106577 │AB0000000 │沈允棟 │ 380,000│ 150,290│├──┼────┼──────┼──────┼──────┼─────┼────┼────┤│144 │4.5. │中市一信 │106577 │AB0000000 │沈允棟 │ 380,000│ 148,770│├──┼────┼──────┼──────┼──────┼─────┼────┼────┤│171 │5.5. │中市一信 │106577 │AB0000000 │沈允棟 │ 380,000│ 147,250│├──┼────┼──────┼──────┼──────┼─────┼────┼────┤│ 46 │11. │台企大甲 │168-2 │AT0000000 │沈允恭 │ 50,000│ 20,625│├──┼────┼──────┼──────┼──────┼─────┼────┼────┤│ 74 │12. │台企大甲 │168-2 │AT0000000 │沈允恭 │ 260,000│ 106,080│├──┼────┼──────┼──────┼──────┼─────┼────┼────┤│103 │1. │台企大甲 │168-2 │AT0000000 │沈允恭 │ 260,000│ 105,040│├──┼────┼──────┼──────┼──────┼─────┼────┼────┤│123 │2. │台企大甲 │168-2 │AT0000000 │沈允恭 │ 260,000│ 104,000│├──┼────┼──────┼──────┼──────┼─────┼────┼────┤│135 │3. │台企大甲 │168-2 │AT0000000 │沈允恭 │ 260,000│ 102,830│├──┼────┼──────┼──────┼──────┼─────┼────┼────┤│154 │4. │台企大甲 │168-2 │AT0000000 │沈允恭 │ 260,000│ 101,790│├──┼────┼──────┼──────┼──────┼─────┼────┼────┤│181 │5. │台企大甲 │168-2 │AT0000000 │沈允恭 │ 260,000│ 100,750│├──┼────┼──────┼──────┼──────┼─────┼────┼────┤│158 │11.5. │寶島高雄 │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40,000│ 57,750│├──┼────┼──────┼──────┼──────┼─────┼────┼────┤│200 │12.5. │寶島高雄 │000000000 │CA0000000 │呂月娥 │ 150,000│ 61,200│├──┼────┼──────┼──────┼──────┼─────┼────┼────┤│ 35 │10. │北銀汐止 │00000-0-00 │QF0000000 │張志賢 │ 156,000│ 64,974│├──┼────┼──────┼──────┼──────┼─────┼────┼────┤│ 51 │11. │北銀汐止 │00000-0-00 │QF0000000 │張志賢 │ 156,000│ 64,350│├──┼────┼──────┼──────┼──────┼─────┼────┼────┤│ 85 │12. │北銀汐止 │00000-0-00 │QF0000000 │張志賢 │ 156,000│ 63,648│├──┼────┼──────┼──────┼──────┼─────┼────┼────┤│ 95 │1. │北銀汐止 │00000-0-00 │QF0000000 │張志賢 │ 156,000│ 63,024│├──┼────┼──────┼──────┼──────┼─────┼────┼────┤│117 │2. │北銀汐止 │00000-0-00 │QF0000000 │張志賢 │ 156,000│ 62,400│├──┼────┼──────┼──────┼──────┼─────┼────┼────┤│129 │3. │北銀汐止 │00000-0-00 │QF0000000 │張志賢 │ 156,000│ 61,698│├──┼────┼──────┼──────┼──────┼─────┼────┼────┤│149 │4. │北銀汐止 │00000-0-00 │QF0000000 │張志賢 │ 156,000│ 61,074│├──┼────┼──────┼──────┼──────┼─────┼────┼────┤│148 │4. │一銀台東 │021789 │NB0000000 │朱文子 │ 168,000│ 65,772│├──┼────┼──────┼──────┼──────┼─────┼────┼────┤│150 │4. │一銀台東 │021789 │NB0000000 │朱文子 │ 168,000│ 65,772│├──┼────┼──────┼──────┼──────┼─────┼────┼────┤│175 │5. │一銀台東 │021789 │NB0000000 │朱文子 │ 168,000│ 65,100│├──┼────┼──────┼──────┼──────┼─────┼────┼────┤│176 │5. │一銀台東 │021789 │NB0000000 │朱文子 │ 168,000│ 65,100│├──┼────┼──────┼──────┼──────┼─────┼────┼────┤│189 │6. │一銀台東 │021789 │NB0000000 │朱文子 │ 168,000│ 64,344│├──┼────┼──────┼──────┼──────┼─────┼────┼────┤│190 │6. │一銀台東 │021789 │NB0000000 │朱文子 │ 168,000│ 64,344│├──┼────┼──────┼──────┼──────┼─────┼────┼────┤│ 96 │1. │一銀台東 │021789 │NB0000000 │朱文子 │ 168,000│ 67,872│├──┼────┼──────┼──────┼──────┼─────┼────┼────┤│ 97 │1. │一銀台東 │021789 │NB0000000 │朱文子 │ 168,000│ 67,872│├──┼────┼──────┼──────┼──────┼─────┼────┼────┤│118 │2. │一銀台東 │021789 │NB0000000 │朱文子 │ 168,000│ 67,200│├──┼────┼──────┼──────┼──────┼─────┼────┼────┤│119 │2. │一銀台東 │021789 │NB0000000 │朱文子 │ 168,000│ 67,200│├──┼────┼──────┼──────┼──────┼─────┼────┼────┤│131 │3. │一銀台東 │021789 │NB0000000 │朱文子 │ 168,000│ 66,444│├──┼────┼──────┼──────┼──────┼─────┼────┼────┤│133 │3. │一銀台東 │021789 │NB0000000 │朱文子 │ 168,000│ 66,444│├──┼────┼──────┼──────┼──────┼─────┼────┼────┤│ 28 │10. │東山農會 │0000000000 │0000000 │李福文 │ 40,000│ 16,660│├──┼────┼──────┼──────┼──────┼─────┼────┼────┤│ 42 │11. │東山農會 │0000000000 │0000000 │李福文 │ 40,000│ 16,500│├──┼────┼──────┼──────┼──────┼─────┼────┼────┤│ 84 │12. │東山農會 │0000000000 │0000000 │李福文 │ 300,000│ 122,400│├──┼────┼──────┼──────┼──────┼─────┼────┼────┤│ 11 │9.3. │台企大甲 │000000000 │AN0000000 │劉建華 │ 200,000│ 84,200│├──┼────┼──────┼──────┼──────┼─────┼────┼────┤│ 41 │11.5. │台企大甲 │000000000 │AT0000000 │劉建華 │ 200,000│ 82,500│├──┼────┼──────┼──────┼──────┼─────┼────┼────┤│ 71 │12.5. │台企大甲 │000000000 │AT0000000 │劉建華 │ 200,000│ 81,600│├──┼────┼──────┼──────┼──────┼─────┼────┼────┤│ 40 │11.5. │竹金山子頂 │60419-9 │AA0000000 │吳龍輝 │ 285,000│ 117,562│├──┼────┼──────┼──────┼──────┼─────┼────┼────┤│ 69 │12.5. │竹金山子頂 │60419-9 │AA0000000 │吳龍輝 │ 570,000│ 232,560│├──┼────┼──────┼──────┼──────┼─────┼────┼────┤│246 │1.5. │花旗高雄 │0000000000 │K0000000 │林毅鑌 │ 80,956│ 32,706│├──┼────┼──────┼──────┼──────┼─────┼────┼────┤│ 8 │8. │高企四維 │0000000-0 │JAB0000000 │黃秀鳳 │ 23,400│ 9,851│├──┼────┼──────┼──────┼──────┼─────┼────┼────┤│ 9 │8. │高企四維 │0000000-0 │JAB0000000 │黃秀鳳 │ 33,000│ 13,893│├──┼────┼──────┼──────┼──────┼─────┼────┼────┤│ 55 │11. │台企大甲 │279-4 │AT0000000 │洪定國 │ 220,000│ 90,750│├──┼────┼──────┼──────┼──────┼─────┼────┼────┤│167 │11. │台企大甲 │450-9 │AS0000000 │沈義章 │ 300,000│ 123,750│├──┼────┼──────┼──────┼──────┼─────┼────┼────┤│163 │11. │台企大甲 │168-2 │AQ0000000 │沈允恭 │ 210,000│ 86,625│├──┼────┼──────┼──────┼──────┼─────┼────┼────┤│161 │11.5. │中市一信 │106577 │AB0000000 │沈允棟 │ 300,000│ 123,750│├──┼────┼──────┼──────┼──────┼─────┼────┼────┤│237 │12.5. │中市一信 │106577 │AB0000000 │沈允棟 │ 300,000│ 122,400│├──┼────┼──────┼──────┼──────┼─────┼────┼────┤│244 │12. │台企沙鹿 │03180-2 │AY0000000 │熊俊誠 │ 74,790│ 30,514│├──┼────┼──────┼──────┼──────┼─────┼────┼────┤│240 │12. │一銀台東 │021789 │NB0000000 │朱文子 │ 80,000│ 32,640│├──┼────┼──────┼──────┼──────┼─────┼────┼────┤│183 │5. │北銀汐止 │00000-0-00 │QF0000000 │張志賢 │ 156,000│ 60,450│├──┼────┼──────┼──────┼──────┼─────┼────┼────┤│162 │11.5. │台企大甲 │2187-1 │AT0000000 │劉建華 │ 20,000│ 8,250│├──┼────┼──────┼──────┼──────┼─────┼────┼────┤│196 │12.5. │台企大甲 │2187-1 │AT0000000 │劉建華 │ 30,000│ 12,240│├──┼────┼──────┼──────┼──────┼─────┼────┼────┤│201 │1.5. │台企大甲 │2187-1 │AT0000000 │劉建華 │ 240,000│ 96,960│├──┼────┼──────┼──────┼──────┼─────┼────┼────┤│207 │2.5. │台企大甲 │2187-1 │AT0000000 │劉建華 │ 240,000│ 96,000│├──┼────┼──────┼──────┼──────┼─────┼────┼────┤│214 │3.5. │台企大甲 │2187-1 │AT0000000 │劉建華 │ 240,000│ 94,920│├──┼────┼──────┼──────┼──────┼─────┼────┼────┤│219 │4.5. │台企大甲 │2187-1 │AT0000000 │劉建華 │ 250,000│ 97,875│├──┼────┼──────┼──────┼──────┼─────┼────┼────┤│228 │5.5. │台企大甲 │2187-1 │AT0000000 │劉建華 │ 260,000│ 100,750│├──┼────┼──────┼──────┼──────┼─────┼────┼────┤│234 │6.5. │台企大甲 │2187-1 │AT0000000 │劉建華 │ 260,000│ 99,580│├──┼────┼──────┼──────┼──────┼─────┼────┼────┤│ 16 │9. │彰銀大順 │000000000 │BE0000000 │鼎泰藥品股│0000000 │799,900 ││ │ │ │ │ │份有限公司│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