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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重上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顏仰光

柯淑惠顏汝呂田弘

張淑芬

白金玉

賀為國潘永松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美惠 住○○市 ○○區○○○路000號00樓之0)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楊永琦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2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92,24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