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重上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陳勻熏(即陳春菊)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侯昱安律師被上訴人 唯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何美蘭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建分配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裁判案由:給付合建分配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