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陳勻熏(即陳春菊)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侯昱安律師被上訴人 唯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何美蘭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建分配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陳勻熏(即陳春菊)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侯昱安律師被上訴人 唯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何美蘭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建分配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