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陳勻熏(即陳春菊)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侯昱安律師被上訴人 唯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何美蘭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建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美姿裁判案由:給付合建分配款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