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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重上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蔡素雲即張蔡素雲被上訴人 梁玉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00元,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7年4月17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19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