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71號上 訴 人 太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郭昭文人上 訴 人 太谷國際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墾丁大草原國際觀光農場股份有公司共同法定代理 人 郭黃罔店被上訴人 林增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