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7號上 訴 人 陳永順
陳傅清梅葉秀蘭楊英梅林靖于陳弘富陳弘豐上訴人與蜜鉢蘭若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7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147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請求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500元(4,500x7=31,500),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7 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