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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上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74號上 訴 人 甜蜜約定銀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宗賢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被上訴人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西泉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