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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上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87號上 訴 人 郭賢敏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26,4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53,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許明進法 官 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