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49號上 訴 人 郭儒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9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249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