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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上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蔡陳玉娟被上訴人 三昌合金鋼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宗

廖庚金陳志賢梅彥燕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李昭彥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