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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上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10號上 訴 人 張沛然

曹新民林正次曹竹民張沛芸陳健李其鸞沈克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等間請求宣告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裁判案由:宣告決議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