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 永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泓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中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8,194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法 官 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