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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再易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8號再審聲請人 李寬海再審相對人 祭祀公業李火德祖嘗會法定代理人 李恭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4 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法 官 蘇姿月法 官 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