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45號再審原告 材茂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貽婕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麗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下同615,075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以再審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