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47號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原名宋銀娣)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郭淑貞間交付房屋等事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