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高淳芸訴訟代理人 鄒國益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彭惠晴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林秀燕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淑華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8-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