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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家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石玉芳

石永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被 上訴人 劉建平

劉曦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 年11月21日本院107 年度家上字第1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者,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司法院於民國91年1 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將上開規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 萬元。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81 條、第444 條第1 項所明定。

末按確認遺囑真正事件,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內容而定。倘遺囑內容為關於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屬非因財產權涉訟;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

35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107 年11月21日本院107 年度家上字第1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就本院判決關於:㈠確認被繼承人李錦妹於92年9 月13日所立自書遺囑為真正。㈡命上訴人石玉芳將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土地應有部分各59/80000,編號3 所示建物應有部分各1/ 8分別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命上訴人石永吉將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土地應有部分各59 /80000 ,編號3 所示建物應有部分各1/8 分別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㈢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未標示幣別者,下同)3 萬0995元、美金0.755 元部分聲明不服。經核被上訴人請求確認遺囑真正部分,遺囑內容乃關於李錦妹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產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財產權涉訟;被上訴人併請求上訴人依遺贈、或贈與、或死因贈與法律關係為移轉登記、連帶給付部分,與確認遺囑真正所得受之利益,互為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一以被上訴人就李錦妹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產應得部分按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又李錦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價值合計為222 萬2843元,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稽(原審卷一第31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81 頁);另美金匯率起訴時為33.302,有台灣銀行歷史匯率盤價表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69 頁),依此計算結果,第三審上訴利益為114 萬2442元【(2,222,

843 ×(1 -2/8 -2/8 )+30,995+美金0.755 元×33.

302 =1,142,442 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並未逾150萬元,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附表一:被繼承人李錦妹所遺不動產┌──┬──┬─────────┬─────┬──────┐│編號│種類│標示 │權利範圍(│價值(新台幣││ │ │ │應有部分)│) │├──┼──┼─────────┼─────┼──────┤│1 │土地│高雄市○○區○○段│10000 分之│1,019,234元 ││ │ │1097地號 │59 │ │├──┼──┼─────────┼─────┼──────┤│2 │土地│高雄市○○區○○段│10000 分之│ 175,909元 ││ │ │1097-1地號 │59 │ │├──┼──┼─────────┼─────┼──────┤│3 │建物│高雄市○○區○○段│全部 │1,027,700元 ││ │ │1395建號(門牌號碼│ │ ││ │ │:高雄市前金區七賢│ │ ││ │ │二路398號13樓之2)│ │ │├──┼──┼─────────┼─────┼──────┤│ │ │ │ │價值合計: ││ │ │ │ │2,222,843 元│└──┴──┴─────────┴─────┴──────┘附表二:被繼承人李錦妹所遺存款┌──┬────┬─────────┬─────────┬──────┐│編號│金融機構│帳戶 │餘額(基準日: │備註 ││ │ │ │104年7月7日) │ │├──┼────┼─────────┼─────────┼──────┤│1 │兆豐國際│000-00-00000-0 │美金0.79元 │原審卷一第12││ │商業銀行│USD活期(儲)存款 │ │3頁 ││ │ │ │ │ │├──┼────┼─────────┼─────────┼──────┤│2 │兆豐國際│000-00-00000-0 │新台幣541.15元 │原審卷一第12││ │商業銀行│TWD活期(儲)存款 │ │3頁 ││ │ │ │ │ │├──┼────┼─────────┼─────────┼──────┤│3 │兆豐國際│新興分行 │新台幣30,541元 │原審卷一第31││ │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 │頁 │├──┼────┼─────────┼─────────┼──────┤│4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 │美金0.19元 │原審卷一第10││ │商業銀行│USD │ │4頁 ││ │ │ │ │ │├──┼────┼─────────┼─────────┼──────┤│5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 │新台幣7元 │原審卷一第11││ │商業銀行│TWD │ │8頁 ││ │ │ │ │ │├──┼────┼─────────┼─────────┼──────┤│6 │中國信託│南高雄分行 │新台幣10,007元 │原審卷一第31││ │商業銀行│存摺存款 │ │頁 ││ │ │ │ │ │├──┼────┼─────────┼─────────┼──────┤│7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新台幣50元 │原審卷一第12││ │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 │1頁 │├──┼────┼─────────┼─────────┼──────┤│8 │星展(台│000000000000 │美金0.53元 │原審卷一第13││ │灣)商業│USD外幣存款 │ │5頁 ││ │銀行 │ │ │ │├──┼────┼─────────┼─────────┼──────┤│9 │中華郵政│前金郵局 │新台幣179元 │原審卷一第31││ │股份有限│郵政存簿儲金簿 │ │頁 ││ │公司 │ │ │ │├──┼────┼─────────┼─────────┼──────┤│10 │ │USB快速本金加碼連 │新台幣20,664元 │原審卷一第31││ │ │動債- USD(單位數 │ │頁 ││ │ │:21.0000) │ │ │├──┼────┼─────────┼─────────┼──────┤│ │ │ │合計: │ ││ │ │ │美金1.51元 │ ││ │ │ │新台幣61,989.15元 │ │└──┴────┴─────────┴─────────┴──────┘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