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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家上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82號上 訴 人 林郭秀子

林銘群林映辰共 同 林石猛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姵禎律師被上訴人 張𥷏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複代理人 許雪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裁判案由:侵害特留分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