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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建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昶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芬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附帶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