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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楊喬雅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2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與同年6 月27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 條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條第3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前述庭期之錄音光碟,惟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該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爰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予以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