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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卓澤祥相 對 人 吳茄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11 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3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有上開案卷可稽,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之本院,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146 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