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號
107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林晉毅相 對 人 蔡文欽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文欽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舉輕以明重,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後,債務人提起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訴訟者,亦應許其提供擔保,停止執行。惟債務人所提債權不存在之訴,倘已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對其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其已提起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654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聲請人上開訴訟,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75號判決確定,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