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3號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曉
張清和連文濱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楊昌禧律師
參 加 人 瑞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慶銧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