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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重上更三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3號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曉

張清和連文濱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楊昌禧律師

參 加 人 瑞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慶銧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