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摩比城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華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鄭安妤律師吳展旭律師連星堯律師被 上訴 人 螞蟻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名 住○○市○○區○○○路00巷0號00樓 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計算式:現金6,000,000元+返還15張支票14,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2,000元,已據上訴人以匯票如數繳納,上訴人請求本院退還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191,400元,並無所據。另被上訴人上訴二審應徵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惟被上訴人僅繳納90,600元(本院卷一第10頁),應再補繳二審裁判費191,400元,茲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人聲請退費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被上訴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