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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重上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1號上 訴 人 吳進億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複代理人 張立杰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14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為新臺幣(下同)79,430,840元【計算式:〔(2,389,632 元-757,

075 元)×10年〕+〔(4,440,288 元-908,952元)×10年〕+〔(3,454,488 元-675,297元)×10年〕=79,430,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6,608 元,上訴人因原審法院誤算,致僅繳納119,557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47,051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