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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破抗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抗字第9號抗 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文石間限制出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執破字第3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略以:相對人持有雍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雍興公司)40萬股、瀛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瀛寰公司)11

0 萬元及大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陞公司)187.5 萬股。其中雍興公司持有中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公司)股份高達17,088,565股、瀛寰公司亦持有184,800 股,據抗告人曾對中興公司之股份為鑑價,鑑價結果每股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 元,顯見中興公司之股份係有價值,以抗告人每股2 元承受中興公司股份計算,雍興公司所持有之中興公司股份價值仍高達34,177,130元、瀛寰公司所持有之中興公司股份價值亦有369,600 元,此外,其於大陸亦設有兩家以上公司並為法人代表或董事,足見相對人持有巨額財產,卻仍旅居大陸,對於破產調查程序、債權人會議等皆置之不理。僅以文書為隻字片語解釋,顯有礙於程序進行,故有對相對人為限制出境之必要。原裁定認事用法有所違誤,為此,提起本件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固為破產法第72條所明定。惟此係為保護全體債權人之總債權,防止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情事,而於有破產聲請,於破產宣告前,准經債權人聲請或法院依職權對債務人之自由或財產施加拘束,故如破產聲請業經駁回,即無保全必要。

三、經查:

(一)抗告人前向原審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經該院裁定准予宣告相對人破產,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8 年10月8 日以108 年度破抗字第5 號裁定認「相對人所有之資產固不能清償其債務,惟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中之破產管理人報酬、其他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支出,若准其宣告破產,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無益於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不能達成破產制度使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尚無破產實益,而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為由,而廢棄原審宣告相對人破產之裁定,並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現由最高法院審理由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電話查詢紀錄單在卷可證。

(二)抗告人雖謂:相對人在台灣有上開所稱之巨額財產,且現旅居大陸,並擔任大陸地區公司之法人代表或董事,其一旦出境,若非其有返回台灣之意願,將無強制力使其返台,為避免相對人逃亡、隱匿其財產,應有限制相對人出境之必要云云,惟抗告人所指相對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雍興公司、大陞公司及中興公司股份、瀛寰公司之出資額,併連同相對人所有之土地,業據抗告人向原審聲請保全處分,並經原審以107 年度全字第189 號及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21號裁定予以准許,是相對人就其在台灣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資財既經法院禁止為處分或增加負擔等行為,則其無從為隱匿或毀棄,且相對人雖擔任大陸地區公司之代表人或董事,此乃其所從事之業務,未必因此即有妨礙全體債權人總債權實現。何況從原審向內政部移民署函調之相對人入出境資料(見原審卷第96頁)觀之,其入出境之頻率尚無從認定會妨礙將來破產宣告後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實現,是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為限制出境之保全處分,難認必要,不應准許。至於抗告人所指「雍興公司」持有中興公司股份17,088,565股及「瀛寰公司」亦持有184,800 股等情,惟此非相對人所持有,與相對人個人無關,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茱宜附註:

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持股/ 出資額/ ││ │ │應有部分 │├───┼───────────────┼───────┤│1 │中興公司 │102,255股 │├───┼───────────────┼───────┤│2 │雍興公司 │400,000股 │├───┼───────────────┼───────┤│3 │大陞公司 │1,875,000股 │├───┼───────────────┼───────┤│4 │瀛寰公司 │1,100,000元 │├───┼───────────────┼───────┤│5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9 │├───┼───────────────┼───────┤│6 │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1/1584 │├───┼───────────────┼───────┤│7 │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1/288 │├───┼───────────────┼───────┤│8 │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1/144 │├───┼───────────────┼───────┤│9 │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1/144 │├───┼───────────────┼───────┤│10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同共有1/1 │├───┼───────────────┼───────┤│11 │臺南市○○區○○段○○○○○○○號土│公同共有1/1 ││ │地 │ │└───┴───────────────┴───────┘

裁判案由:限制出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