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保險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何月容訴訟代理人 陳冠州律師(法扶律師)被 上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8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之記載,應更正為「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