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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上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7號上 訴 人 黃進發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映秀、蘇江傑間返還委託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44,47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裁判案由:返還委託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