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48號上 訴 人 周登輝
周王金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凃嘉益律師被上訴人 淨安寺兼法定代理人 吳建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住持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