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345號上 訴 人 邱邦英訴訟代理人 黃耀平律師被上訴人 曾淳怡(原名曾月英)
秦時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曾淳怡於民國97年間以自己欲買房為由向伊借貸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伊分別於97年12月26日、98年7月1日、98年8月13日自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優惠存款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各匯款100萬元,合計300萬元至曾淳怡名下之帳戶,而曾淳怡於103年4月12日補立向上訴人借300萬元之借據乙紙(下稱系爭借據)交予伊,雙方約定以伊在臺灣銀行享有之優惠存款年利率18%計息。然曾淳怡嗣後未按時給付利息,扣除已清償之2,263,900元利息,尚欠利息2,754,810元及本金300萬元,合計5,754,810元未清償,伊於106年5月間提出保全程序聲請,並得知曾淳怡於98年1月14日以其子即被上訴人秦時棟之名義,購買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3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下合稱系爭房地),且無償贈與如原判決附表一、附表二(下分稱附表一、二)所示合計4,084,000元款項(下稱系爭款項)予秦時棟,供秦時棟支付系爭房地之價金與貸款,而曾淳怡無償處分其財產予秦時棟,致其自身陷於無資力,顯有害及伊之債權等情。爰依民法第242條、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明:㈠被上訴人間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無償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讓與交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秦時棟應返還曾淳怡系爭款項,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借據雖係曾淳怡所簽,然兩造並無約定借款利率。其次,曾淳怡僅向上訴人借款120萬元,上訴人所稱其餘50萬元、130萬,係曾淳怡代訴外人阿燕、柯男復(下稱阿燕等)所借,借款人非曾淳怡。又曾淳怡已清償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予上訴人。再者,系爭房地係秦時棟出資購買,且以每月薪資繳納貸款本息,嗣因泰時棟所服務軍事單位於偏遠高雄之茂林山區,遂委請曾淳怡按月自秦時棟名下之中華郵政薪轉帳戶(下稱系爭薪轉帳戶)提領現金,存入曾淳怡名下帳戶,復由曾淳怡自其帳戶為如附表一所示轉帳入秦時棟名下之臺灣銀行高雄國際機場分行帳戶(下稱系爭扣款帳戶)之行為,故曾淳怡於如附表一匯付所示之款項自始即為秦時棟所有之款項,並非由曾淳怡所贈與。此外,秦時棟購買系爭房地時(即97年11月24日),曾淳怡與上訴人間尚未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曾淳怡之行為即無害及上訴人債權可言。上訴人請求均無理由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間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無償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讓與交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㈢秦時棟應返還曾淳怡系爭款項,由上訴人代為受領。㈣上開聲明第三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於97年12月26日、98年7月1日、98年8月13日,分別
以其名下之系爭帳戶,匯付各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至曾淳怡之中華郵政與台灣銀行高雄國際機場帳戶。
㈡曾淳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匯付該附表所示款項至秦時棟名下之系爭扣款帳戶。
㈢曾淳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分別提領該附表所示款項。
㈣曾淳怡分別於100年12月30日、101年5月21日、101年6月5日
、101年6月7日,匯付各70,000元、60,000元、930,500元、141,600元,共計1,202,100元予上訴人。
㈤曾淳怡於103年4月1日簽立系爭借據,其上記載:「本人曾
淳怡自98年8月向邱邦英借新台幣參佰萬元整,於98年9月起必須歸還每月利息四萬伍仟元整(鳳山合作金庫參萬參仟元整和鳳山台銀分行一萬貳千元整)」。
㈥上訴人與曾淳怡於106年1月27日有為錄音譯文(下稱系爭譯文,見原審卷㈡第177頁至第180頁)所示之對話。
㈦上訴人於106年7月間向原審法院聲請對曾淳怡核發支付命令,經原審法院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14057號支付命令確定。
五、兩造之爭點:㈠上訴人與曾淳怡間有無消費借貸債權存在?㈡上訴人以曾淳怡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匯款、交付金錢行為,係無償贈與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上訴人間上開行為,是否有據?又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請求代為受領秦時棟應返還曾淳怡之系爭款項,是否有據?茲分述理由如下:
㈠上訴人與曾淳怡間有無消費借貸債權存在?
上訴人主張其對曾淳怡有借貸債權(本金300萬元與利息3,520,294元),被上訴人則予以否認,並抗辯:曾淳怡僅向上訴人借款120萬元,上訴人主張之其餘180萬元借款,係曾淳怡代阿燕等所借,與曾淳怡無關云云。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
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謂交付,原不以現實交付為限,倘貸與人已依轉帳方式,將貸款撥入借用人之銀行帳戶內以代交付者,自仍發生與現實交付同等之效力(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0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
⑴曾淳怡於103年4月1日簽立系爭借據,記載:「本人曾淳怡
自民國98年8月向邱邦英(即上訴人)借新台幣參佰萬元整,於98年9月起必須歸還每月利息四萬伍仟元整(鳳山合作金庫參萬參仟元整和鳳山台銀分行一萬貳仟元整)」乙節,為兩造不爭執,並有借據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4頁)可稽,可知依系爭借據記載,曾淳怡與上訴人間有借貸300萬元之合意。其次,參酌上訴人與曾淳怡之系爭譯文記載:「(上訴人:)現在還沒走到法律的程度,現在我們好好的講你要每個月看你要多少給我?你..」、「(曾淳怡:)..我跟我兒子講等我死之前我要把這筆三百的還完我才要來去死。」、「(上訴人:)..你只說你的苦楚我就沒有苦嗎,我這半年都在繳你的借貸啦,」、「(曾淳怡:)兩三個月前要去自殺,我講好,沒關係讓我這條還完,這條三百的讓我還完才要來死..」(見原審卷㈡第178頁正、背面)等語,可知曾淳怡向上訴人自承積欠之借款為300萬元,據此,益徵上訴人與曾淳怡間係就300萬元達成借貸之合意。又上訴人於97年12月26日、98年7月1日、98年8月13日,分別自系爭帳戶匯付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至曾淳怡名下之中華郵政與台灣銀行高雄國際機場帳戶乙節,為兩造不爭執,堪認上訴人已證明確有交付300萬元予曾淳怡。至於曾淳怡抗辯:就上訴人主張其餘之180萬元款項,係其代阿燕等向上訴人所借之款項,而阿燕等均已死亡(見本院卷第212頁)云云。惟參酌系爭借據內容並未提及阿燕等向上訴人借款等語,且曾淳怡迄無法舉證證明上訴人主張300萬元款項其中之180萬元,係其代阿燕等所借乙節屬實,自難逕認此部分抗辯可採,亦無從採憑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
⑵其次,曾淳怡雖另抗辯:其僅向上訴人借款本金120萬元,
利息為20萬5,000元,並均已於100年12月30日、101年5月21日、101年6月5日、101年6月7日,分別匯付70,000元、60,000元、930,500元、141,600元,共計1,202,100元予上訴人而清償完畢云云(見本院卷第320-321頁)。而曾淳怡分別上開時間匯付共計1,202,100元予上訴人乙節,固為兩造不爭執,然曾淳怡向上訴人借款本金300萬元,如前所述,參以上訴人主張此為曾淳怡償還兩造間之他筆借款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2頁背面),已提出系爭譯文及整理之表格在卷(見原審卷㈡第176、178頁)為證,而觀諸系爭譯文記載:「(曾淳怡:)我前天為了還你那條一百二十萬的,我跟人家借..」、「(曾淳怡:)我為了還你,還你那個一百多的那個不要講,給你的我要還你的,我的房子上個月才被拍賣掉而已,為了借那筆錢來還你..」、「(曾淳怡:)..我跟我兒子講等我死之前我要把這筆三百的還完我才要來去死。.」(見原審卷㈡第178頁)等詞,已徵曾淳怡似自承100多萬元與300萬元的借款係屬不同筆之借款。則曾淳怡抗辯:曾匯款1,202,100元予上訴人而清償本件借款完畢云云,尚難採信,自不足為有利於曾淳怡之認定。
⒊又上訴人主張與曾淳怡間約定利息為每月45,000元,借款利
率為年利率18%等語,曾淳怡則予否認,並抗辯:依民法第203條規定,以年利率5%計算利息云云。參酌系爭借據記載,曾淳怡應自98年9月起每月償還利息45,000元乙節,暨曾淳怡自承:與上訴人約定利息為4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13頁)相互以觀,可知曾淳怡與上訴人約定本件借款之利息為按月給付45,000元,則以本金300萬元換算,年利率應為18%(45,000元x12=54萬元,54萬元/300萬元=0.18),故被上訴人抗辯:借款利息應以年利率5%計算云云,即屬無據。此外,以本件借款之年利率18%計算自98年9月1日起迄至109年2月1日止之利息,即如附表三所示借款利息共計3,520,294元,倘再加上本金債權300萬元,顯逾曾淳怡不爭執已償還上訴人之金額2,263,900元(見本院卷第190頁),故上訴人主張與曾淳怡間有消費借貸債權存在,洵屬有據。
㈡上訴人以曾淳怡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匯款、交付金錢行
為,係無償贈與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上訴人間上開行為,是否有據?又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請求代為受領秦時棟應返還曾淳怡之系爭款項,是否有據?⒈按民法第245條規定,債權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
上述1年之期間,須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始能起算。所謂撤銷原因係指構成行使撤銷權要件之各事由而言。在無償行為,應自債權人知有害及債權之事實時起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上訴人主張其於106年6月間知悉曾淳怡贈與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即系爭款項)予秦時棟等語,業據提出曾淳怡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載查調日期106年6月5日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9至20頁)為憑,參酌上訴人係主張曾淳怡贈與系爭款項相互以觀,則上訴人於106年10月3日起訴(見原審卷㈠第3頁收狀戳章),應尚未逾民法第245條所定之1年除斥期間,合先敘明。
⒉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4項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權,以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為其要件之一。此之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贈與係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約,民法第406條規定甚明,是以必須當事人一方有以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者,始足當之,即當事人雙方就贈與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者,贈與契約始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8號民事判決參照)。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末按民事訴訟如係由請求人主張權利者,應先由請求人負舉證之責,若被請求人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請求人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瑕疵,亦應駁回請求人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主張曾淳怡無償贈與系爭款項予秦時棟,構成詐害行為並損及其債權云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就系爭款項為無償贈與行為,及該贈與行為害及債權等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⒊上訴人主張:曾淳怡向上訴人借款300萬元,幫秦時棟購買
系爭房地,並給付頭期款及每期款項,此從秦時棟房貸帳戶並無清償房貸之存款,可知均由曾淳怡還款,且秦時棟亦未返還曾淳怡任何款項,可見曾淳怡幫秦時棟付款購買系爭房地即屬贈與行為云云(見本院卷第354頁)。惟被上訴人予以否認,並抗辯:系爭房地係由秦時棟自行出資購買,並以其每月薪資繳納貸款、利息,且因秦時棟服務軍事單位位處偏遠,遂委請曾淳怡按月自系爭薪轉帳戶提領款項,再將所提領之薪資現金以曾淳怡自己銀行、郵局等帳戶轉存至系爭房地繳納房貸之帳戶即系爭扣款帳戶等語(見本院卷第329-330頁)。
⑴經查,曾淳怡匯付附表一所示款項至秦時棟名下之系爭扣款
帳戶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固堪認定。惟審酌被上訴人陳述:附表一之一所示款項為曾淳怡自秦時棟所有系爭薪轉帳戶存款提領後,再存入或轉帳到秦時棟系爭扣款帳戶,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提領時間、金額如附表一之一,存入之時間、金額如附表二之一等語(見本院卷第357頁),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二之一表格在卷(見原審卷㈡第210-215頁)為參,參以附表一之一上載之系爭薪轉帳戶薪資存入及提領之時間、金額,以及附表二之一上載系爭扣款帳戶之存入明細及房貸扣款明細之時間、金額,經分別核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7年12月11日高營字第OOOOOOOOOO號函附系爭薪轉帳戶交易明細(見原審卷㈢第2 -27頁)及台灣銀行高雄國際機場分行107年11月8日高機授字第OOOOOOOOOOO號函附系爭扣款帳戶明細(見原審卷㈡第155-170頁)相符,則被上訴人抗辯:曾淳怡自秦時棟系爭薪轉帳戶存款提領款項後,再存入或轉帳到秦時棟系爭扣款帳戶(各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二之一所示)乙節,尚屬有據,堪認秦時棟係以自己所有款項支付系爭房地貸款。佐以秦時棟於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擔任三等士官長乙節,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回函在卷(見原審卷㈠第86頁)可參,則以秦時棟按月領取之薪資數額約為3萬餘元至5萬餘元左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可徵其尚有穩定薪資收入可供支配,參諸系爭房地貸款每月應清償之數額約為2萬餘元至3萬餘元,堪認秦時棟之薪資收入尚足以清償貸款,則其是否需向曾淳怡取得款項始有購置系爭房地之資金,即非無疑,益徵被上訴人抗辯:秦時棟以自己薪資支付系爭房地貸款乙節,應屬有據。
⑵其次,參酌上訴人自承:98年7月1日之100萬元借款,在附
表一編號1至4為無償贈與時,尚未存在,另98年8月13日之100萬元借款,在附表一編號1至6為無償贈與時,尚未存在(見本院卷第356頁)等語以觀,則依上訴人陳述,就其主張曾淳怡開始為詐害行為之時點(如附表一),本件借款債權300萬元尚未全部成立;暨上訴人自承:曾淳怡自98年5月2日至106年5月11日陸續還款總計2,263,900元,為被上訴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1、190頁,原審卷㈠第7-9頁),再對照如附表一曾淳怡無償贈與行為之時間點即98年3月13日至107年5月12日間,可知上訴人主張曾淳怡無償贈與行為之期間,曾淳怡仍有陸續還款予上訴人之事實等情相互以觀,自難僅以曾淳怡有如附表一之匯款事實,即推認害及上訴人之債權。依上,上訴人主張:曾淳怡匯付附表一所示款項之行為,有害及上訴人之債權云云,洵屬無據。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如附表一所示無償贈與之債權行為及金錢所有權交付之物權行為,即非有據。
⒋又上訴人主張如附表二款項係曾淳怡提領並交付予秦時棟,
亦係無償贈與秦時棟云云。查,上訴人主張:曾淳怡提領並交付附表二款項予秦時棟云云,固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97年12月22日為系爭房地買賣原因之發生日,及98年1月14日即為移轉過戶日期等事實,以證明附表二所示2筆現金,依常情應屬購買系爭房地之頭期款及各階段款項(見本院卷第357頁),惟觀諸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見原審卷㈠第15頁)記載,僅能證明系爭房地買賣原因日期為97年12月22日,系爭房地所有權於98年1月14日移轉登記予秦時棟之事實,尚無從推論曾淳怡有將附表二所示提領之現金交付予秦時棟。再者,曾淳怡固分別於97年12月16日、97年12月29日自名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各提領42萬元、39萬元,然此至多僅能證明曾淳怡於上開時間自其名下帳戶提領現金。此外,上訴人亦未能舉出其他證據以證明曾淳怡將提領如附表二之款項交付予秦時棟。從而,上訴人訴請撤銷附表二所示無償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讓與交付之物權行為,即非有據。
⒌承上,上訴人既不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訴請撤銷被上訴
人間如附表一、二所示無償贈與之債權行為及金錢所有權讓與交付之物權行為,則其另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第242條規定請求秦時棟給付曾淳怡系爭款項,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42條、第244條第1、4項,訴請撤銷被上訴人間如附表一、二所示無償贈與之債權行為及金錢所有權讓與交付之物權行為,及秦時棟應給付曾淳怡系爭款項而由上訴人代位受領,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之一:
(被上訴人主張:秦時棟系爭薪轉帳戶之交易往來紀錄,即將薪
資提領用以存入系爭扣款帳戶內支付系爭房地貸款)┌────────────┬─────────────┐│薪資(系爭薪轉帳戶存入之│自系爭薪轉帳戶提領 ││薪資) │ │├──────┬─────┼───────┬─────┤│轉入日期 │金額 │ 提領日期 │ 金額 │├──────┼─────┼───────┼─────┤│98年2月5日 │28,856元 │98年2月5日 │40,000元 ││98年2月5日 │12,519元 │ │ ││ │(支票兌領)│ │ │├──────┼─────┼───────┼─────┤│98年3月5日 │28,946元 │98年3月5日 │30,000元 │├──────┼─────┼───────┼─────┤│99年2月5日 │30,183元 │98年2月5日 │30,000元 │├──────┼─────┼───────┼─────┤│99年8月5日 │30,734元 │99年8月6日 │60,000元 │├──────┼─────┼───────┼─────┤│100年11月4日│39,961元 │100年11月4日 │35,000元 │├──────┼─────┼───────┼─────┤│101年1月5日 │39,590元 │101年1月5日 │34,000元 │├──────┼─────┼───────┼─────┤│101年2月4日 │39,590元 │101年2月4日 │35,000元 │├──────┼─────┼───────┼─────┤│101年3月5日 │39,560元 │101年3月5日 │40,000元 │├──────┼─────┼───────┼─────┤│101年4月5日 │39,560元 │101年4月5日 │40,000元 │├──────┼─────┼───────┼─────┤│101年5月4日 │39,560元 │101年5月4日 │34,000元 ││ │ │ │5,000元 │├──────┼─────┼───────┼─────┤│101年9月5日 │40,122元 │101年9月5日 │30,000元 │├──────┼─────┼───────┼─────┤│101年10月5日│40,122元 │101年10月5日 │37,000元 │├──────┼─────┼───────┼─────┤│101年11月5日│40,122元 │101年11月5日 │30,000元 ││ │ │ │5,000元 │├──────┼─────┼───────┼─────┤│102年1月4日 │40,031元 │102年I月4日 │5,000元 ││ │ │ │30,000元 │├──────┼─────┼───────┼─────┤│102年3月5日 │42,976元 │102年3月5日 │40,000元 │├──────┼─────┼───────┼─────┤│102年4月3日 │45,956元 │102年4月11日 │37,100元 │├──────┼─────┼───────┼─────┤│102年5月3日 │42,976元 │102年5月7日 │35,000元 │├──────┼─────┼───────┼─────┤│102年6月5日 │43,533元 │102年6月6日 │36,000元 │├──────┼─────┼───────┼─────┤│102年8月5日 │43,533元 │102年8月7日 │20,000元 ││ │ │102年8月12日 │10,000元 ││ │ │102年8月13日 │10,000元 │├──────┼─────┼───────┼─────┤│102年9月5日 │43,533元 │102年9月9日 │30,000元 │├──────┼─────┼───────┼─────┤│102年10月5日│43,533元 │102年10月7日 │30,000元 │├──────┼─────┼───────┼─────┤│102年11月5日│43,533元 │102年11月11日 │38,000元 │├──────┼─────┼───────┼─────┤│102年12月5日│43,533元 │102年12月5日 │30,000元 │├──────┼─────┼───────┼─────┤│103年1月3日 │45,369元 │103年1月7日 │40,000元 │├──────┼─────┼───────┼─────┤│103年2月5日 │45,855元 │103年2月13日 │2,000元 ││ │ │103年2月15日 │2,000元 ││ │ │103年2月18日 │2,000元 ││ │ │103年2月18日 │30,000元 │├──────┼─────┼───────┼─────┤│103年3月5日 │45,333元 │103年3月5日 │30,000元 ││ │ │ │10,000元 │├──────┼─────┼───────┼─────┤│103年4月3日 │45,333元 │103年4月3日 │35,000元 ││ │ │103年4月6日 │9,000元 │├──────┼─────┼───────┼─────┤│103年5月5日 │45,333元 │103年5月5日 │13,000元 ││ │ │103年5月11日 │30,000元 │├──────┼─────┼───────┼─────┤│103年6月5日 │45,890元 │103年6月5日 │39,000元 │├──────┼─────┼───────┼─────┤│103年7月4日 │45,855元 │103年7月6日 │40,000元 │├──────┼─────┼───────┼─────┤│103年8月5日 │45,855元 │103年8月6日 │38,000元 │├──────┼─────┼───────┼─────┤│103年9月5日 │45,855元 │103年9月5日 │40,000元 │├──────┼─────┼───────┼─────┤│103年10月3日│45,855元 │103年10月6日 │40,000元 │├──────┼─────┼───────┼─────┤│103年11月5日│45,855元 │103年11月10日 │40,000元 │├──────┼─────┼───────┼─────┤│103年12月5日│39,895元 │103年12月10日 │40,000元 │├──────┼─────┼───────┼─────┤│104年1月5日 │42,956元 │104年1月5日 │40,000元 │├──────┼─────┼───────┼─────┤│104年2月5日 │42,956元 │104年2月5日 │40,000元 │├──────┼─────┼───────┼─────┤│104年3月2日 │42,956元 │104年3月5日 │30,000元 ││ │ │104年3月6日 │20,000元 │├──────┼─────┼───────┼─────┤│104年4月2日 │42,956元 │104年4月2日 │33,000元 ││ │ │104年4月10日 │7,000元 │├──────┼─────┼───────┼─────┤│104年5月5日 │42,956元 │104年5月13日 │35,000元 │├──────┼─────┼───────┼─────┤│104年6月5日 │43,513元 │104年6月5日 │20,000元 ││ │ │104年6月6日 │30,000元 │├──────┼─────┼───────┼─────┤│104年7月3日 │43,477元 │104年7月3日 │10,000元 ││ │ │104年7月6日 │30,000元 │├──────┼─────┼───────┼─────┤│104年8月5日 │44,990元 │104年8月5日 │10,000元 ││ │ │ │40,000元 │├──────┼─────┼───────┼─────┤│104年9月4日 │44,233元 │104年9月4日 │40,000元 ││ │ │ │12,000元 │├──────┼─────┼───────┼─────┤│104年10月4日│44,233元 │104年10月5日 │20,000元 ││ │ │ │20,000元 │├──────┼─────┼───────┼─────┤│104年11月5日│44,233元 │104年11月]3日 │23,000元 ││ │ │104年11月17日 │2,000元 ││ │ │ │10,000元 │├──────┼─────┼───────┼─────┤│104年12月4日│47,973元 │104年12月4日 │40,000元 │├──────┼─────┼───────┼─────┤│105年1月5日 │47,902元 │105年1月5日 │20,000元 ││ │ │ │30,000元 │├──────┼─────┼───────┼─────┤│105年2月5日 │47,940元 │105年2月5日 │40,000元 │├──────┼─────┼───────┼─────┤│105年3月4日 │47,940元 │105年3月4日 │10,000元 ││ │ │105年3月7日 │40,000元 │├──────┼─────┼───────┼─────┤│105年4月1日 │47,940元 │105年4月1日 │30,000元 ││ │ │ │5,000元 │├──────┼─────┼───────┼─────┤│105年5月5日 │47,940元 │105年5月5日 │20,000元 ││ │ │105年5月6日 │27,000元 ││──────├─────┼───────┼─────┤│105年6月4日 │48,503元 │105年6月4日 │15,000元 ││ │ │105年6月6日 │30,000元 │├──────┼─────┼───────┼─────┤│105年7月5日 │48,503元 │105年7月5日 │20,000元 ││ │ │ │20,000元 │├──────┼─────┼───────┼─────┤│105年8月5日 │48,503元 │105年8月5日 │30,000元 ││ │ │105年8月6日 │15,000元 │├──────┼─────┼───────┼─────┤│105年9月5日 │48,503元 │105年9月5日 │20,000元 ││ │ │ │30,000元 │├──────┼─────┼───────┼─────┤│105年10月5日│48,503元 │105年10月5日 │20,000元 ││ │ │ │20,000元 │├──────┼─────┼───────┼─────┤│105年11月4日│48,503元 │105年11月4日 │20,000元 ││ │ │105年11月12日 │5,000元 ││ │ │105年11月13日 │3,000元 │├──────┼─────┼───────┼─────┤│105年12月5日│48,503元 │105年12月6日 │36,000元 │├──────┼─────┼───────┼─────┤│106年1月5日 │48,236元 │106年1月5日 │20,000元 ││ │ │106年1月14日 │20,000元 │├──────┼─────┼───────┼─────┤│106年2月3日 │48,235元 │106年2月5日 │13,000元 ││ │ │106年2月6日 │40,000元 │├──────┼─────┼───────┼─────┤│105年3月3日 │48,236元 │106年3月8日 │40,000元 │├──────┼─────┼───────┼─────┤│106年4月5日 │48,236元 │106年4月5日 │20,000元 ││ │ │ │34,000元 │├──────┼─────┼───────┼─────┤│106年5月5日 │48,236元 │106年5月5日 │20,000元 ││ │ │106年5月16日 │33,000元 │├──────┼─────┼───────┼─────┤│106年6月5日 │48,879元 │106年6月5日 │20,000元 ││ │ │106年6月6日 │29,000元 │├──────┼─────┼───────┼─────┤│106年7月5日 │48,879元 │106年7月5日 │14,000元 ││ │ │106年7月10日 │35,000元 │├──────┼─────┼───────┼─────┤│106年8月4日 │48,879元 │106年8月4日 │30,000元 ││ │ │ │10,000元 │├──────┼─────┼───────┼─────┤│106年9月5日 │48,879元 │106年9月5日 │20,000元 ││ │ │106年9月6日 │25,000元 │├──────┼─────┼───────┼─────┤│106年10月5日│48,879元 │106年10月5日 │24,000元 ││ │ │106年10月10日 │5,000元 │├──────┼─────┼───────┼─────┤│106年11月3日│48,879元 │106年11月3日 │30,000元 ││ │ │106年11月3日 │10,000元 │├──────┼─────┼───────┼─────┤│106年12月5日│48,879元 │106年12月6日 │15,000元 ││ │ │106年12月8日 │10,000元 │├──────┼─────┼───────┼─────┤│107年1月5日 │48,880元 │107年1月5日 │20,000元 ││ │ │107年1月11日 │30,000元 │├──────┼─────┼───────┼─────┤│107年2月5日 │51,407元 │107年2月5日 │20,000元 ││ │ │107年2月5日 │20,000元 │├──────┼─────┼───────┼─────┤│107年3月5日 │50,101元 │107年3月6日 │20,000元 ││ │ │107年3月7日 │13,000元 │├──────┼─────┼───────┼─────┤│107年4月3日 │50,101元 │107年4月4日 │20,000元 ││ │ │107年4月5日 │20,000元 │├──────┼─────┼───────┼─────┤│107年5月4日 │50,101元 │107年5月4日 │30,000元 ││ │ │107年5月4日 │10,000元 ││ │ │107年5月19日 │10,000元 │├──────┼─────┼───────┼─────┤│107年6月5日 │50,671元 │107年6月19日 │20,000元 ││ │ │107年6月21日 │20,000元 │├──────┼─────┼───────┼─────┤│107年7月5日 │44,896元 │107年7月5日 │20,000元 ││ │ │107年7月13日 │20,000元 │├──────┼─────┼───────┼─────┤│107年8月3日 │48,562元 │107年8月4日 │15,000元 ││ │ │107年8月9日 │25,000元 │├──────┼─────┼───────┼─────┤│107年9月5日 │47,693元 │107年9月5日 │20,000元 ││ │ │107年9月10日 │15,000元 │├──────┼─────┼───────┼─────┤│107年10月5日│47,693元 │107年10月5日 │20,000元 ││ │ │107年10月5日 │25,000元 │├──────┼─────┼───────┼─────┤│ │3,644,897 │合計 │3,264,100 ││ │元 │ │元 │└──────┴─────┴───────┴─────┘附表二之一:
(被上訴人主張:曾淳怡存入秦時棟系爭扣款帳戶〈台銀國際機
場帳戶〉日期、金額與系爭房貸之扣款日期與金額)┌────────────────┬──────────────┐│存入系爭扣款帳戶之日期與金額 │系爭房資之扣款日期與金額 ││ │ │├──────┬─────────┼───────┬──────┤│日期 │金額 │日期 │ 金額 │├──────┼─────────┼───────┼──────┤│98年2月6日 │20,000元 │98年2月16日 │利息10,468元││ │1,000元 │98年2月16日 │本金20,719元│├──────┼─────────┼───────┼──────┤│98年3月13日 │30,000元 │98年3月16日 │利息10,448元││ │ │98年3月16日 │本金20,719元│├──────┼─────────┼───────┼──────┤│98年4月15日 │25,000元 │98年4月16日 │利息10,428元││ │ │98年4月16日 │本金20,719元│├──────┼─────────┼───────┼──────┤│98年5月14日 │22,000元 │98年5月15日 │利息7,531元 ││ │ │98年5月15日 │本金18,992元│├──────┼─────────┼───────┼──────┤│98年6月15日 │20,000元 │98年4月16日 │利息7,515元 ││ │ │98年6月15日 │本金18,992元│├──────┼─────────┼───────┼──────┤│98年7月15日 │20,000元 │98年4月16日 │利息7,499元 ││ │ │98年7月15日 │本金18,992元│├──────┼─────────┼───────┼──────┤│98年8月13日 │20,000元 │98年4月16日 │利息7,482元 ││ │ │98年8月17日 │本金18,992元│├──────┼─────────┼───────┼──────┤│98年9月14日 │20,000元 │98年9月15日 │利息7,466元 ││ │ │98年9月15日 │本金18,992元│├──────┼─────────┼───────┼──────┤│98年10月21日│4,000元 │98年10月23日 │利息7,454元 ││98年10月23日│20,000元 │98年10月23日 │本金18,992元│├──────┼─────────┼───────┼──────┤│98年11月12日│20,000元 │98年11月16日 │利息7,433元 ││ │ │98年11月16日 │本金18,992元│├──────┼─────────┼───────┼──────┤│98年12月22日│20,000元 │98年4月16日 │利息7,421元 ││ │ │98年12月22日 │本金18,996元│├──────┼─────────┼───────┼──────┤│99年1月15日 │30,000元 │99年1月18日 │利息7,401元 ││ │ │99年1月18日 │本金18,992元│├──────┼─────────┼───────┼──────┤│99年2月4日 │20,000元 │99年2月22日 │利息8,640元 ││ │ │99年2月22日 │本金19,732元│├──────┼─────────┼───────┼──────┤│99年3月16日 │20,000元 │99年3月17日 │利息8,622元 ││ │ │99年3月17日 │本金19,732元│├──────┼─────────┼───────┼──────┤│99年4月15日 │20,000元 │99年4月15日 │利息8,603元 ││ │ │99年4月15日 │本金19,732元│├──────┼─────────┼───────┼──────┤│99年5月17日 │20,000元 │99年5月17日 │利息8,585元 ││ │ │99年5月17日 │本金19,732元│├──────┼─────────┼───────┼──────┤│99年6月9日 │25,000元 │99年6月15日 │利息8,567元 ││ │ │99年6月15日 │本金19,732元│├──────┼─────────┼───────┼──────┤│99年7月15日 │20,000元 │99年7月15日 │利息8,548元 ││ │ │99年7月15日 │本金19,732元│├──────┼─────────┼───────┼──────┤│99年8月19日 │45,000元 │99年8月19日 │利息8,532元 ││ │ │99年8月19日 │本金19,734元│├──────┼─────────┼───────┼──────┤│99年9月17日 │25,000元 │99年9月17日 │利息85,111元││ │ │99年9月17日 │本金19,732元│├──────┼─────────┼───────┼──────┤│99年10月15日│20,000元 │99年10月15日 │利息8,492元 ││ │ │99年10月15日 │本金19,732元│├──────┼─────────┼───────┼──────┤│99年11月21日│25,000元 │99年11月22日 │利息8,976元 ││ │ │99年11月22日 │本金20,034元│├──────┼─────────┼───────┼──────┤│99年12月18日│5,000元 │99年12月31日 │利息8,963元 ││99年12月31日│25,000元 │99年12月31日 │本金20,042元│├──────┼─────────┼───────┼──────┤│100年1月25日│25,000元 │100年1月25日 │利息8,940元 ││ │ │100年1月25日 │本金20,036元│├──────┼─────────┼───────┼──────┤│100年2月18日│25,000元 │100年2月18日 │利息10,147元││ │ │100年2月18日 │本金20,776元│├──────┼─────────┼───────┼──────┤│100年3月20日│5,000元 │100年3月23日 │利息10,131元││100年3月20日│25,000元 │100年3月23日 │本金20,782元│├──────┼─────────┼───────┼──────┤│100年5月13日│20,000元 │100年5月16日 │本金20,920元││ │ │100年5月16日 │ │├──────┼─────────┼───────┼──────┤│100年6月23日│25,000元 │100年6月23日 │本金20,932元││ │ │100年6月23日 │ │├──────┼─────────┼───────┼──────┤│100年8月1日 │21,000元 │100年8月2日 │利息10,288元││ │ │100年1月25日 │本金20,036元│├──────┼─────────┼───────┼──────┤│100年9月6日 │23,000元 │100年9月7日 │利息10,642元││ │ │100年9月7日 │本金21,168元│├──────┼─────────┼───────┼──────┤│100年10月11 │23,000元 │100年10月12日 │利息10,623元││日 │ │100年10月12日 │本金21,172元│├──────┼─────────┼───────┼──────┤│100年11月4日│23,000元 │100年11月7日 │利息10,598元││ │ │100年11月7日 │本金21,168元│├──────┼─────────┼───────┼──────┤│100年11月16 │22,000元 │100年11月17日 │利息10,883元││日 │ │100年11月17日 │本金21,348元│├──────┼─────────┼───────┼──────┤│100年12月16 │25,000元 │100年12月19日 │利息10,863元││日 │ │100年12月19日 │本金2,135元 │├──────┼─────────┼───────┼──────┤│101年1月19日│26,000元 │101年1月19日 │利息10,840元││ │ │101年1月19日 │本金21,351元│├──────┼─────────┼───────┼──────┤│101年2月16日│23,000元 │101年2月17日 │利息10,814元││ │ │101年2月17日 │本金21,348元│├──────┼─────────┼───────┼──────┤│101年3月26日│25,000元 │101年3月27日 │利息10,800元││ │ │101年3月27日 │本金21,359元│├──────┼─────────┼───────┼──────┤│101年4月25日│25,000元 │101年4月26日 │利息10,766元││ │ │101年4月26日 │本金21,358元│├──────┼─────────┼───────┼──────┤│101年5月16日│30,000元 │101年5月17日 │利息10,745元││ │ │101年5月17日 │本金21,348元│├──────┼─────────┼───────┼──────┤│101年6月6日 │39,000元 │101年6月15日 │利息10,722元││ │ │101年6月23日 │本金21,348元│├──────┼─────────┼───────┼──────┤│101年7月11日│30,000元 │101年7月16日 │利息10,698元││ │ │101年7月16日 │本金21,348元│├──────┼─────────┼───────┼──────┤│101年8月13日│30,000元 │101年8月15日 │利息10,675元││ │ │101年8月15日 │本金21,348元│├──────┼─────────┼───────┼──────┤│101年9月12日│25,000元 │101年9月17日 │利息10,652元││ │ │101年9月17日 │本金21,348元│├──────┼─────────┼───────┼──────┤│101年10月8日│37,000元 │101年10月15日 │利息10,629元││ │ │101年10月15日 │本金21,348元│├──────┼─────────┼───────┼──────┤│101年11月10 │40,000元 │101年11月15日 │利息10,605元││日 │ │101年11月15日 │本金21,348元│├──────┼─────────┼───────┼──────┤│101年12月12 │30,000元 │101年12月17日 │利息10,582元││日 │ │101年12月17日 │本金21,348元│├──────┼─────────┼───────┼──────┤│102年1月15日│25,000元 │102年1月16日 │利息10,558元││ │ │102年1月16日 │本金21,348元│├──────┼─────────┼───────┼──────┤│102年2月19日│30,000元 │102年2月20日 │利息10,539元││ │ │102年2月20日 │本金21,352元│├──────┼─────────┼───────┼──────┤│102年3月14日│30,000元 │102年3月15日 │利息10,511元││ │ │102年3月27日 │本金21,348元│├──────┼─────────┼───────┼──────┤│102年4月16日│30,000元 │102年4月17日 │本金21,348元││ │ │102年4月17日 │ │├──────┼─────────┼───────┼──────┤│102年5月15日│30,000元 │102年5月16日 │利息10,464元││ │ │102年5月16日 │本金21,348元│├──────┼─────────┼───────┼──────┤│102年6月14日│30,000元 │102年7月1日 │利息10,419元││102年6月28日│25,000元 │102年7月1日 │本金21,351元│├──────┼─────────┼───────┼──────┤│102年7月18日│30,000元 │102年7月19日 │利息10,698元││ │ │102年7月19日 │本金21,348元│├──────┼─────────┼───────┼──────┤│102年8月30日│25,000元 │102年9月2日 │利息10,406元││ │ │102年8月15日 │本金21,365元│├──────┼─────────┼───────┼──────┤│102年9月16日│10,000元 │102年9月17日 │利息10,368元││ │ │102年9月17日 │本金21,348元│├──────┼─────────┼───────┼──────┤│102年10月14 │25,000元 │102年10月15日 │利息10,344元││日 │ │102年10月15日 │本金21,348元│├──────┼─────────┼───────┼──────┤│102年11月18 │30,000元 │102年11月19日 │利息10,323元││日 │ │102年11月19日 │本金21,351元│├──────┼─────────┼───────┼──────┤│102年12月21 │25,000元 │102年12月23日 │利息10,302元││日 │ │102年12月23日 │本金21,354元│├──────┼─────────┼───────┼──────┤│103年1月16日│30,000元 │103年1月17日 │利息10,272元││ │ │103年1月17日 │本金21,348元│├──────┼─────────┼───────┼──────┤│103年2月18日│25,000元 │103年2月19日 │利息10,251元││ │ │103年2月19日 │本金21,351元│├──────┼─────────┼───────┼──────┤│103年3月17日│30,000元 │103年3月18日 │利息10,224元││ │ │103年3月18日 │本金21,348元│├──────┼─────────┼───────┼──────┤│103年4月15日│34,000元 │103年4月16日 │利息10,200元││ │ │103年4月16日 │本金21,348元│├──────┼─────────┼───────┼──────┤│103年5月16日│23,000元 │103年5月16日 │利息10,175元││ │ │103年5月16日 │本金21,348元│├──────┼─────────┼───────┼──────┤│103年6月17日│30,000元 │103年6月17日 │利息10,151元││ │ │ │本金21,348元│├──────┼─────────┼───────┼──────┤│103年7月16日│30,000元 │103年7月16日 │利息10,126元││ │ │103年7月19日 │本金21,348元│├──────┼─────────┼───────┼──────┤│103年7月31日│24,484元(高市國稅 │103年8月15日 │利息10,102元││ │局退稅給秦時棟) │103年8月15日 │本金21,348元│├──────┼─────────┼───────┼──────┤│103年9月15日│30,000元 │103年9月15日 │利息10,077元││ │ │103年9月15日 │本金21,348元│├──────┼─────────┼───────┼──────┤│103年10月16 │30,000元 │103年10月17日 │利息10,053元││日 │ │103年10月17日 │本金21,348元│├──────┼─────────┼───────┼──────┤│103年11月15 │30,000元 │103年11月17日 │利息10,028元││日 │ │103年11月17日 │本金21,348元│├──────┼─────────┼───────┼──────┤│103年12月15 │30,000元 │103年12月17日 │利息10,003元││日 │ │103年12月23日 │本金21,348元│├──────┼─────────┼───────┼──────┤│104年1月15日│30,000元 │104年1月15日 │利息9,979元 ││ │ │104年1月15日 │本金21,348元│├──────┼─────────┼───────┼──────┤│104年2月13日│30,000元 │104年2月16日 │本金21,348元││ │ │104年2月16日 │ │├──────┼─────────┼───────┼──────┤│104年3月12日│23,000元 │104年3月16日 │本金21,348元││ │ │104年3月16日 │ │├──────┼─────────┼───────┼──────┤│104年4月14日│40,000元 │104年4月15日 │本金21,348元││ │ │104年4月15日 │ │├──────┼─────────┼───────┼──────┤│104年5月15日│29,000元 │104年5月16日 │本金21,348元││ │ │104年5月16日 │ │├──────┼─────────┼───────┼──────┤│104年6月15日│33,000元 │104年6月16日 │本金21,348元││ │ │ │ │├──────┼─────────┼───────┼──────┤│104年7月13日│35,000元 │104年7月15日 │本金21,348元││ │ │104年7月15日 │ │├──────┼─────────┼───────┼──────┤│104年8月19日│35,000元 │104年8月20日 │利息9,658元 ││ │ │104年8月20日 │本金21,352元│├──────┼─────────┼───────┼──────┤│104年9月15日│35,000元 │104年9月16日 │利息9,657元 ││ │ │104年9月16日 │本金21,348元│├──────┼─────────┼───────┼──────┤│104年10月15 │35,000元 │104年10月16日 │利息9,657元 ││日 │ │104年10月16日 │本金21,348元│├──────┼─────────┼───────┼──────┤│104年11月17 │35,000元 │104年11月17日 │利息9,596元 ││日 │ │104年11月17日 │本金21,348元│├──────┼─────────┼───────┼──────┤│104年12月15 │35,000元 │104年12月15日 │利息9,596元 ││日 │ │104年12月15日 │本金21,348元│├──────┼─────────┼───────┼──────┤│105年1月17日│34,985元 │105年1月18日 │利息9,596元 ││ │ │105年1月18日 │本金21,348元│├──────┼─────────┼───────┼──────┤│105年2月16日│35,000元 │105年2月19日 │利息9,535元 ││ │ │105年2月19日 │本金21,181元│├──────┼─────────┼───────┼──────┤│105年3月20日│35,000元 │105年3月21日 │利息9,537元 ││ │ │105年3月21日 │本金21,183元│├──────┼─────────┼───────┼──────┤│105年4月14日│35,000元 │105年4月18日 │利息9,535元 ││ │ │105年4月18日 │本金21,178元│├──────┼─────────┼───────┼──────┤│105年5月18日│35,000元 │105年5月18日 │利息9,475元 ││ │ │105年5月18日 │本金20,993元│├──────┼─────────┼───────┼──────┤│105年6月16日│35,000元 │105年6月16日 │利息9,475元 ││ │ │105年6月16日 │本金20,993元│├──────┼─────────┼───────┼──────┤│105年7月18日│35,000元 │105年7月18日 │利息9,475元 ││ │ │105年7月18日 │本金20,993元│├──────┼─────────┼───────┼──────┤│105年8月19日│35,000元 │105年8月19日 │利息9,417元 ││ │ │105年8月19日 │本金20,818元│├──────┼─────────┼───────┼──────┤│105年9月20日│35,000元 │105年9月19日 │利息9,417元 ││ │ │105年9月21日 │本金20,820元│├──────┼─────────┼───────┼──────┤│105年10月17 │35,000元 │105年10月17日 │利息9,417元 ││日 │ │105年10月18日 │本金20,815元│├──────┼─────────┼───────┼──────┤│105年11月17 │35,000元 │105年11月17日 │利息9,417元 ││日 │ │105年11月17日 │本金20,635元│├──────┼─────────┼───────┼──────┤│105年12月19 │35,000元 │105年12月19日 │利息9,417元 ││日 │ │105年12月19日 │本金20,638元│├──────┼─────────┼───────┼──────┤│106年1月17日│32,000元 │106年1月16日 │利息9,417元 ││ │ │106年1月17日 │本金20,635元│├──────┼─────────┼───────┼──────┤│106年2月16日│33,000元 │106年2月16日 │利息9,417元 ││ │ │106年2月16日 │本金20,635元│├──────┼─────────┼───────┼──────┤│106年4月3日 │31,000元 │106年4月5日 │利息9,425元 ││ │ │106年4月5日 │本金20,654元│├──────┼─────────┼───────┼──────┤│106年4月18日│32,000元 │106年4月18日 │利息9,417元 ││ │ │106年4月18日 │本金20,635元│├──────┼─────────┼───────┼──────┤│106年5月16日│33,000元 │106年5月16日 │利息9,417元 ││ │ │106年5月16日 │本金20,635元│├──────┼─────────┼───────┼──────┤│106年6月28日│35,000元 │106年6月29日 │利息9,422元 ││ │ │106年6月29日 │本金20,648元│├──────┼─────────┼───────┼──────┤│106年7月19日│32,000元 │106年7月20日 │利息9,418元 ││ │ │106年7月20日 │本金20,639元│├──────┼─────────┼───────┼──────┤│106年8月21日│35,000元 │106年8月21日 │利息9,417元 ││ │ │106年8月21日 │本金20,818元│├──────┼─────────┼───────┼──────┤│106年9月20日│35,000元 │106年9月19日 │利息9,419元 ││ │ │106年9月21日 │本金20,640元│├──────┼─────────┼───────┼──────┤│106年11月7日│70,000元 │106年11月8日 │利息18,863元││ │ │106年11月8日 │本金41,342元│├──────┼─────────┼───────┼──────┤│106年11月20 │35,000元 │106年11月16日 │利息9,417元 ││日 │ │106年11月20日 │本金20,639元│├──────┼─────────┼───────┼──────┤│106年12月18 │35,000元 │106年12月18日 │利息9,417元 ││日 │ │106年12月18日 │本金20,635元│├──────┼─────────┼───────┼──────┤│107年1月16日│35,000元 │107年1月16日 │利息9,417元 ││ │ │107年1月16日 │本金20,635元│├──────┼─────────┼───────┼──────┤│107年2月26日│22,000元 │107年3月2日 │利息9,423元 ││ │ │107年2月26日 │本金20,645元│├──────┼─────────┼───────┼──────┤│107年3月23日│18,000元 │107年3月23日 │利息9,419元 │├──────┼─────────┼───────┼──────┤│107年4月10日│15,000元 │107年4月10日 │本金20,659元│├──────┼─────────┼───────┼──────┤│107年5月2日 │35,000元 │107年5月2日 │利息9,423元 ││ │ │107年5月2日 │本金20,651元│├──────┼─────────┼───────┼──────┤│107年8月22日│25,000元 │107年8月22日 │本金20,699元││ │ │107年8月23日 │利息9,432元 │├──────┼─────────┼───────┼──────┤│107年9月18日│35,000元 │107年9月18日 │本金20,695元││ │ │107年9月18日 │利息9,429元 │├──────┼─────────┼───────┼──────┤│107年10月22 │35,000元 │107年10月22日 │本金20,699元││日 │ │107年10月22日 │利息9,431元 │├──────┼─────────┼───────┼──────┤│合計 │3,328,469元 │合計 │3,439,547元 │└──────┴─────────┴───────┴──────┘附表三:上訴人計算自98年1月至109年2月1日利息債權金額
(見本院卷第93-94頁)┌────┬────┬──┬───────┬────────┐│借出時間│本金 │利率│ 計算期間 │ 利息 ││ │ │ │ │ ││ │ │ │ │ │├────┼────┼──┼───────┼────────┤│97年12月│100萬元 │18% │自98年1月算至 │1,995,000元(計 ││26日 │ │ │109年2月1日, │算式:1,000,000 ││ │ │ │共11年又1月 │元*0. 18*(11+1/1││ │ │ │ │2)) │├────┼────┼──┼───────┼────────┤│98年7月1│100萬元 │18% │自98年7月算至 │1,905,000元(計 ││日 │ │ │109年2月1日, │算式:1,000,000 ││ │ │ │共10年又7月 │元*0. 18*(10+7/1││ │ │ │ │2)) │├────┼────┼──┼───────┼────────┤│98年8月 │100萬元 │18% │自98年8月13日 │1,884,194元(計 ││13日 │ │ │算至109年2月1 │算式:1,000,000 ││ │ │ │日,共10年5月 │元*0.18*(10+5/12││ │ │ │又19天 │+19/3 1/12)) ││ │ │ │ │ │├────┼────┼──┴───────┴────────┤│ 計 │本金300 │利息5,784,194元 ││ │萬元 │ │├────┼────┴───────────────────┤│ │ ││已付金額│ 曾淳怡已返還2,263,900元 ││ │ │├────┼────┬───────────────────┤│ │ │ ││ 總計 │本金300 │利息3,520,294元 ││ │萬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