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39號上 訴 人 福升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律師被上訴人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光訴訟代理人 江若瑜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約金事件,因關於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費用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
9 年5 月12日下午2 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另請被上訴人於文到10日內補呈其與名家實業有限公司間就本件預拌混凝土運輸工程合約之相關決算書或收據、發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維君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