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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再易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5號聲 請 人 李寬海相 對 人 祭祀公業李火德祖嘗會法定代理人 李恭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本院108 年度再易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不能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又當事人聲請再審,聲明係對某件確定裁定為再審,但其再審訴狀理由,指摘該確定裁定以前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部分,不能認係對所聲請再審之確定裁定之再審理由,法院並無予以論斷必要。且必所聲請再審之主張合於法定再審理由,始需遞次審理原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判決。

二、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前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返還補償金之訴訟,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33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33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惟再審相對人在確定判決事件審理中,所提出之李火德興業株式會社株券、民國36年重立嘗簿(下稱嘗簿)、83年度前均息簿等書證,均屬偽造。其次,再審相對人派下會員總人數為293 人,而該293 人所持分數合計總股數為1,940 股,非1,930 股,益徵嘗簿係屬偽造。

況再審相對人之1,930 股數在之前已經和解,並據地政機關為塗銷登記逾數十年,此項和解對再審相對人有拘束力,故本院108 年度再易字第29號確定裁定有上述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1 項第9 款、第12款之再審事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9 款、第12款之規定聲請再審,求予廢棄原確定裁定等語。

經核上揭聲請內容所指,實係指摘104 年之確定判決有上開再審事由,雖泛言108 年再易字第29號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9 款及第12款規定之再審理由,但並未具體表明108 年再易字第29號以「聲請不合法」為由,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該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上開條款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不能認為合法,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