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92號抗 告 人 黃耀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聰耀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民國108 年11月14日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292 號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