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號抗 告 人 陳聰傑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三兒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10
8 年度再字第2 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因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其聲請經駁回,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