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孔火德相 對 人 陳憲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伊訴請拆屋還地等事件,固經勝訴判決確定,惟伊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乃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300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情。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先後以108 年度再易字第12號、26號判決駁回其再審確定,此有該判決可稽,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法 官 李育信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明靜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