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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孔火德相 對 人 陳憲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本院民國108 年度再易字第37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伊訴請拆屋還地等事件,固經勝訴判決確定,惟伊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民國10

8 年度再易字第37號),乃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執字第1300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情。經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故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甯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