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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調訴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調訴易字第1號原 告 陳黃玉盆上列原告與被告梅晟風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宣告本院民國108 年度上移調字第81號作成之調解無效,並廢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322號第一審判決,駁回被告在該事件第一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 元,應徵裁判費20,50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調解筆錄於108 年7 月10日作成,而原告係於108 年12月17日提起本件宣告調解無效之訴,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併請原告舉證證明知悉調解無效原因之事實及其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