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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重上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靈山寺法定代理人 陳志彗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被 上訴 人 吳連溝

游茂己追 加被 告 徐敦謨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負責人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法 官 洪培睿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明靜

裁判案由:確認負責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