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上 訴 人 陳文傳
陳杰旻陳隶昇陳許阿金陳岱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敬哲律師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因關於契尾所載四至於現今地貌上具體位置,以及日據時期就系爭土地旁非林地之登記沿革等情,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維君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