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龍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淑娟、李淑慧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1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12萬4755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