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王振興肥皂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生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被上訴人 王金樽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廖椿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 月1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第十頁第十三行中關於「郭蘭蕙」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國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