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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重上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36號上 訴 人 吳阿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子工場有限公司、陳志杰、蔡幼、陳天祐間請求清償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4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136 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0,847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7,19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裁判案由:清償利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