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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重上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4號上 訴 人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被上訴人 寶億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涵宣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四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遷讓房屋等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遷讓返還房屋部分是否成立之裁判,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8 年度訴字第1159號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經高雄地院判決上訴人敗訴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字第245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

0 年6 月24日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1780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前揭歷審民事判決在卷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0